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临近2021年春节,农民工欠薪问题进入高发期,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和市局相关工作部署,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企业依法用工教育,做好农民工欠薪维权法律援助工作,通州区司法局开展“法援惠民生 扶贫奔小康”农民工专项维权主题宣传活动。
通州区各司法所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深入企业和工地,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宣讲法律法规、提供法律咨询、现场讲解等形式,向农民工宣传《劳动法》《法律援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与农民工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就农民工普遍关心的如何追讨被拖欠的工资、遭遇工伤如何维权、如何申请法律援助等相关问题进行积极宣讲,引导企业和农民工自觉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并发放了法律援助维权手册,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了农民工维权意识。
此次活动共计发放宣传材料3000余份,现场咨询56人次,切实将法律服务带到农民工身边,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氛围。
【重点宣传内容】
(一)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④考勤记录;
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①、③、④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国家对于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有什么规定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规定:
(1)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日期按月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3)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4)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四)企业违法分包工程的,如何确认用人主体责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通过什么程序来解决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4)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六)农民工怎么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公民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在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负有法律援助职责的律师予以免费代理。同时,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而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条件。对于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而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适当减少或者免收律师服务费。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线上“零接触”云端普法。利用“京通司法”微信公众号和“法治通州”抖音号等新媒体平台,充分发挥线上高效、便捷、零接触等优势,重点围绕农民工关心的欠薪、维权等问题,大力推送农民工维权相关主题文章和典型案例,从专业角度进行深入解读,促使企业自觉履行工资支付法律责任,引导农民工依法依规理性维权,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线下“零距离”精准服务。各司法所联合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村居法律顾问律师,深入企业和建筑工地现场开展主题宣传活动,面对面向农民工详细讲解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事项范围、办理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等相关法律知识,着重宣传“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和中国法律服务网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并与农民工进行现场问答互动,对提出法律援助需求的农民工,及时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