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非法侵害,提高老年人防骗意识,保障老有所依,普及老年人法律常识,营造全场关爱老年人的社会氛围,2020年10月15日,东风农场依委办结合实际在辖区开展“老年人维权”法治宣传活动。
活动中,东风农场依委办工作人员结合现实生活中真实的法律案例就老年人十分关注的子女赡养、遗嘱、遗赠、继承权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使辖区更多的老年人懂得如何使用法律保护自己,避免家庭纠纷,促进家庭和谐,为老年人提供了良好的沟通渠道。同时发放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宣传资料共50余份,解答法律咨询12人次,受教群众100余人次。
【重点宣传内容】
(一)子女不赡养老年人怎么办
老年人有受赡养权,指老年人有受子女赡养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条款明确规定了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也就是说,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是无条件的。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老年人可通过有关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除了给付赡养费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还有哪些
如果子女只给付赡养费,这仅仅是履行了赡养义务的一部分,子女对生病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并且应当对生病的父母予以护理。子女还应该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强迫父母迁居到条件低劣的房屋内,对父母自有的房屋,子女还有予以维修的义务。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分财产不公平”为借口而拒绝赡养父母。
(三)赡养人范围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四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
老年人的配偶;老年人的成年子女;老年人的弟、妹;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子女或亲属干涉老年人的婚姻怎么办
老年人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离婚、丧偶之后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再婚的自由,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干涉。
(五)遗嘱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人。遗嘱的种类共有五种:(1)公证遗嘱:就是生前立下遗嘱后,并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的遗嘱。(2)自书遗嘱:就是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并且注明书写遗嘱的年份,写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就是自己请他人代笔书写遗嘱。但是,立“代书遗嘱”是要具备条件的:委托他人代笔写遗嘱的,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并且由代笔人、在场见证人、遗嘱人共同签名;(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中要明确说明立遗嘱的时间,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一般是指在病情严重危急生命之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五种类型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口头遗嘱的效力最低。
(六)老年人的遗产是儿女的个人财产还是儿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才属于个人财产。如果遗嘱中明确写出归儿子(或女儿)个人独自所有,其他人均不得干涉、无权享有,则该财产为儿子(或女儿)的个人财产;但是仅仅是写了房屋归儿子所有,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视为父母赠送给儿子与儿媳妇共同所有的,则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如果儿子与儿媳妇离婚的话,儿媳妇有权要求分得部分房屋。
(七)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怎么办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特困老年人给予救济。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规定给予供养或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落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类似情况的老年人可到有关机构申请供养或救助。
(八)对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有哪些特殊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指出:“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对于农村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人赡养的老年人,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 “五保户”)。
(九)人们常说的脱离父子关系有无法律效力
我们有时会听到父母与子女之间签订了一份书面的“脱离父子关系”,即父母同意儿子不承担赡养责任,儿子同意不继承父母的财产。事实上这样的协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法律规定,权力可以自动放弃,但法定义务不可放弃,法律允许儿子不继承父母的财产,但不允许儿子逃避赡养父母的义务。
(十)老年人能不能继承子女的遗产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享有继承权,老年人作为子女、配偶的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子女、配偶死亡时享有依法继承的权利,此外,女性老年人依法享有继承其男性老年配偶遗产的权利,那种认为男性老年人的遗产只能由其子孙继承的说法是不合法的。
(十一)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调解解决。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地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调解,各级老龄工作机构也是老年人的可以依靠的组织,老人们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反映,请求他们对实施侵害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改正。
诉讼解决。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指派律师,免费提供法律服务,要求法院立案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凭当地村、镇的困难证明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
行政和刑事处罚。有赡养义务而不赡养,甚至遗弃老年人,抢夺、骗取、偷盗或者故意毁坏老年人的财产,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活动特点和效果】
通过此次活动,一是提高了老年人的法治意识,营造了“从道德上尊重老人、从生活上关心老人、从普法上帮助老人”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进一步增强了辖区老年人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了自我保护能力,达到共同创造一个平安和谐的家庭目的;三是提升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