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我们中华民族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根本大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培养教育,为青少年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一代又一代青少年健康成长。近几年来,针对未成年人侵害和校园的暴力案件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学校正常的学习、教学秩序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我们一方面对侵害校园的犯罪要进行严厉的打击,也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2019年10月25日,一〇八团司法所针对这一情况,对辖区小学生开展主题为“让祖国花朵在阳光下快乐成长”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一〇八团司法所以PPT的形式通过发生在学校典型案例的方式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辖区小学生自我保护、维护合法权益能力。
【重点宣传内容】
(一)侵害校园犯罪的主要类型
从我辖区的刑事案件来看,涉及到侵害校园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1)盗窃罪。所谓的盗窃罪的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比如采取爬窗入室、乘人不注意、熟睡之机),盗取别人的财物,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小偷”、“扒手”等。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1500元以上),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15000元能以上),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类犯罪最多,如:
哈某某入户盗窃案。哈某(男,2008年5月21日出生,住某社区)由于单亲家庭,母亲时常在外打工疏忽管教,经常不上课,在学校经常打架;经学校教育和家长谈话收效甚微,形成打架、盗窃恶习。2019年8月19日,哈某窜到老师办公室内行窃,经公安机关调查,哈某趁老师上课期间进入教师盗走钱包内财务320元。公安机关根据情况把其母叫到公安机关对哈某批评教育。其母没有重视后来哈某又在校外多次入户盗窃价值不等财务,被执法机关多次教育批评训诫,因哈某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学校鉴于哈某行为勒令其退学。
校园欺凌,指在校园内外学生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和心理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李某是奇台县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10月29日,因为性格内向和同寝室的同学关系不好,不愿意与平时不爱学习、喝酒、打架的陈某(一直使唤自己做各种事情)做朋友,想不到却遭到对方的辱骂、殴打,下手非常狠毒。陈某经老师和学校教育变得更加变本加厉。事件影响:这起事件也给李某带来了严重的伤害,除了身体上的伤痛之外,更大的伤害是在精神上。她的头脑中经常幻听遭殴打的场景,感觉非常地恐惧、绝望,导致其不想上学,甚至想死的心都有。
(二)加强家庭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三)学校保护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宣传方式直接、针对性强。本次宣传活动采取了PPT的形式以生动的案例宣传的方式,为学校师生送上一场普法教育课。通过案例来讲解学生中常见的犯罪类型,让同学们更容易懂得那些是犯罪,以及犯罪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在场的学生纷纷表示要以这堂法治教育课为惊醒,不做违法的事,努力学习将来做个对国家、对党、社会有用的人。
二是覆盖面广。本次活动收听人数多和活动效果好。本次开展以PPT式开展宣讲保证每一个学生都能通过案例感受到发生在我们青少年学生身上的实实在在的事,不但毁个人的美好前程,也给每个家庭带来痛苦。使广大学生更加珍惜现在的美好生活;同时让学生懂得如何加强自我防卫意识。违法起到了普法宣传的集群效应,提升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