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腾工业区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点圳埔世居李氏宗祠和门牌号为圳埔老屋6巷13号、17号的并排两门四开间斗廊式建筑被深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日,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广东省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对该公司的拆除行为进行鉴定,专家意见认为“1.片区开发主体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对圳埔世居李氏宗祠和6巷17号、13号进行了拆除;2.所拆卸保留的建筑构件没有按《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编号、造册登记和分类堆放标识;3.被拆卸的建筑主要构件虽然有保留了大部分,但总体估算已损毁达三分之一”,且专家对其委托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编制报审的《深圳市龙岗区圳埔世居围门迁移工程勘察设计方案》《深圳市龙岗区圳埔世居李氏宗祠迁移工程勘察设计方案》《深圳市龙岗区圳埔世居老屋13号迁移工程》《深圳市龙岗区圳埔世居老屋17号迁移工程》总体评价为“不可行”。

深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以案释法

【调查与处理】

2019年5月24日,执法部门立案调查。5月27日,执法人员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深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停止拆除工作,对已拆除的李氏宗祠和圳埔世居13号、17号传统民居剩余文物构件妥善保存,在未取得合法手续前不得进一步推进迁移工作。

在随后的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收集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物拆前拆后对比照片、文物保护专家意见表等相关证据,并对深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委托施工单位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分别授权的被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证实了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深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腾工业区的圳埔世居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中的李氏宗祠和门牌号为圳埔老屋6巷13号、17号的并排两门四开间斗廊式建筑进行了拆除,且对拆卸保留的建筑构件未按要求进行编号、造册登记和分类堆放标识,其拆除行为对李氏宗祠和门牌号为圳埔老屋6巷13号、17号的并排两门四开间斗廊式建筑本身造成了不可逆的损毁,后果严重,经专家鉴定已损毁达三分之一,构成了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考虑到被拆除的文物为区级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且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积极弥补损失,目前已经委托相关公司做了异地迁移方案,待各项条件成熟后会马上启动修复工程,经过集体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深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8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8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深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8月23日缴纳罚款。

【法律分析】

本案当事人在未取得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腾工业区的圳埔世居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中的李氏宗祠和门牌号为圳埔老屋6巷13号、17号的并排两门四开间斗廊式建筑进行了拆除,且对拆卸保留的建筑构件未按要求进行编号、造册登记和分类堆放标识,其拆除行为对李氏宗祠和门牌号为圳埔老屋6巷13号、17号的并排两门四开间斗廊式建筑本身造成了不可逆的损毁,构成了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

由于本案所涉文物“李氏宗祠和门牌号为圳埔老屋6巷13号、17号的并排两门四开间斗廊式建筑”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经专家鉴定,当事人的拆除行为对文物本体的伤害是不可逆的,已损毁达三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对“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的有关规定“4.区级及以下、县市级、省级、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损害,不可修复的,分别并处罚款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执法人员通过实地走访测量、多次调查询问等,查明了违法事实;通过邀请文物保护专家评估,综合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对不可移动文物本体造成的破坏程度。在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严重程度后,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较大数额的罚款,并要求当事人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合理选址后迁移重建,且迁移重建方案需经文物保护专家认定其可行性后方可启动,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尽力降低了危害后果。同时,本案的办理,突破了传统行业案件办理窠臼,提升了执法人员在文物领域的案件办理能力,拓宽了查办多类型案件的广度和深度,为发现文物违法线索、查办文物违法案件、履行文物保护属地责任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