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20日,王某(洗煤厂老板)到刑警队报案称:自己经营的洗煤厂于2013年10月停工后,发现洗煤厂滚筒被盗,滚筒价值2万4千元。接警后,刑警大队立即组织民警进行现场勘查,在调查洗煤厂工作人员时,发现该洗煤厂工作人员更夫于某不知去向。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3月18日于某被抓获归案,经讯问,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从一起案件看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调查与处理】

2014年1月20日,鸡西市公安局恒山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14年3月18日以涉嫌盗窃罪将于某刑事拘留。该局认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单位无人的情况下秘密窃取了单位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4年3月24日以涉嫌盗窃罪将于某提请逮捕,2014年4月1日,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于某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2014年5月23日,该局将此案移送起诉,在起诉阶段,公诉机关认为对于某涉嫌犯罪定性不准确,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案发时于某(更夫)在所在单位有一定的职权(因为当时洗煤厂停业全厂放假无人),而且其利用行使职权的方便条件,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且数额较大,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恒山分局经补充侦查后又以职务侵占罪起诉到人民检察院,恒山区人民法院以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刑罚。

【法律分析】

要正确认定本案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关键要弄清楚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两者之间的区别。

(一)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相同之处: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两者之间的区别有:

(1)犯罪主体

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限于本企业、本公司的单位人员,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还有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这一特殊身份才能构成。

(2)犯罪主观要件

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故意的内容:一是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二是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3)犯罪客体要件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4)犯罪客观要件

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

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关键在于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不以职务之便为要件。首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如果行为人没有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产,而是利用了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财物等方便条件,秘密窃取了本单位的财物,从而实施犯罪的,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5)认定刑事责任财务数额标准和量刑不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入户盗窃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才构成盗窃罪。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起点为5000元至2万元,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在洗煤厂(非国有企业)停产无人的状况下,于某为该企业的留守看护保管人员(更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洗煤厂滚筒非法占为已有,且侵占数额较大,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所以该案应认定职务侵占罪。

【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职务侵占与盗窃都是对财物据为己有,但职务侵占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窃取。而盗窃则是通过秘密手段窃取获得财物。此案问题在于于某(更夫)在所在单位有一定的职权(因为当时洗煤厂停业全厂放假无人),而且其利用行使职权的方便条件,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且数额较大。最初审核人认为洗煤厂已停业,更夫将财物秘密窃取就是盗窃,而忽略了更夫作为单位一职工,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应定性为职务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