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郭某鹏等人涉恶以案释法案例

2017年3月张某与郭某鹏、卢某、张某漾相识,后于6、7月份通过郭某鹏与耿某龙、张某富、侯某伟、崔某平相识,张某便将郭某鹏、卢某等七人聚集在一起,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树立强势地位,该组织成员将在“快手”上的名称更改为“佛门”开头的称谓,张某为佛门佛祖,郭某鹏为佛门大师兄,卢某为佛门二师兄等称呼,并在“快手”上制作发布宣传视频。张某出资安排居住、生活、购买作案工具,且通过发放索债酬劳、购买服装、摆平成员事务等方式对组织成员进行拉拢、保护和控制。在2个月时间内8人有组织的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非法获利11900元,全部用于组织支出,张某团伙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社会上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繁峙县和代县一带的社会治安秩序。

【调查与处理】

2019年2月12日山西省代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郭某鹏、卢某、耿某龙、张某漾、侯某伟、张某富、崔某平、韩某强等9人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介绍卖淫罪;向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29日代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予以认定,并分别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郭某鹏、卢某、耿某龙、张某漾、张某富、侯某伟、崔某平、张某富等人不服,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12月31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其中维持了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对其中两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对张某富的刑期依法改判。

【法律分析】

(一)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

恶势力犯罪集团,就是既要具备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也要符合“恶势力”的认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其主要特征在于:1、主体应为三人以上。2、具有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3、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4、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根据2018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犯罪手段、社会危害和犯罪意图方面具有相似性。

本案中张某与郭某鹏于2017年初相识后,纠集卢某、耿某龙、张某漾、张某富、侯某伟、崔某平形成较稳定,人员众多,组织结构、层级划分明显的犯罪组织,张某、郭某鹏为首要分子,其他人为固定参与者。为获取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中张某恶势力团伙成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缺乏谋生技能,为了提高地位、获得蝇头小利而聚合在一起,且具有明显的层级划分,张某、郭某鹏为首要分子,其他人为固定参与者,并在代县、繁峙一带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几次作案都携带砍刀等作案工具,为非作恶,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结合本案共同故意、组织形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等方面看,张某、郭某鹏犯罪组织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区别

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恶势力犯罪集团应重点审查其组织程度、经济实力和非法控制程度。

根据2018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而且成员人数较多,对成员支配力较强。本案中,虽然组织成员较多,成员相对固定,但组织成立时间较短,成员人数尚未到达十人以上,其组织特征接近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如不及时打击,任由发展很有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2018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要有一定经济实力。本案中,张某等人通过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非法获利11900元,其经济实力明显薄弱。

根据2018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致使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的;

(2)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

(3)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4)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5)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

(6)多次干扰、破坏党和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

(7)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帮助组织成员或他人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

(8)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本案中,自2017年到2018年8月,以讨债为名,多次威胁、恐吓,随意辱骂、殴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向未成年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其行为不符合《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控制性特征,尚未“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以恶势力犯罪集团予以认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张某、郭某鹏等人多为家庭或社会缺乏监管,单亲家庭和失学青少年犯罪居多。之所以成为黑恶势力“主力军”主要在于:一是缺乏家庭和社会监管,容易被社会闲杂人员引诱和利用,从而寻求所谓”老大”保护;二是从犯罪原因上分析,均不同程度受到社会上色情、暴力等宣传因素的影响,祟尚个人英雄主义,讲求金钱和享乐;三是从文化结构上看,文化结构普遍偏低,除2名具有本科和专科文化以外,大部分为小学或初中文化,由于年龄较小,文化程度较低,对事物的判断和把握能力相对较差,一经他人纠合,就走上犯罪道路。因此要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不多断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特别对于青少年集中的学校等单位,应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正确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关和价值观,有效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学校、家长和社区还应加强对失学青少年的监管力度,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保证其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