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2020年10月14日,士英司法所将宣传活动带到辖区最远的一个村——沙河堡村,该村隶属古塔区,但却坐落凌河区。本着普法宣传不漏点、不漏位的原则,司法所到沙河堡村开展《民法典》普法大讲堂,邀请市强制戒毒所副大队长户云强为村民们讲授民法典知识。

古塔区司法局士英司法所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全书”,它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讲堂上,户大队通过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与村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热点问题对《民法典》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宣传解读,耐心细致的与现场村民进行互动答疑,向群众详细讲解如合同、继承、婚姻继承中的离婚冷静期等与群众息息相关条文。同时结合农村生活讲述了大量的法律故事,这样的方式接贴近村民,可以更好地让老百姓接受,继而潜移默化地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和帮助村民树立法律意识。活动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发放了相关宣传材料,现场群众自觉排队,有序领取,充分调动了广大村民们的积极性,活跃了现场氛围,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氛围,进一步提高了村民的法律水平。

【重点宣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总共1260条,下面由我带领大家走进民法典,分编分章总结50个你关心的问题。看看民法典是如何从“吃穿住行”“生老病死”各个方面影响我们的生活的。

1.问:胎儿尚未出生,父亲因车祸不幸身亡,胎儿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答:胎儿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问:小刚尚年幼,家人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被隔离,谁来照顾他?

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3.小刘7岁时,将父亲送给他的一块手表卖给了二手商店,其父母能要求退回吗?

答:父母可以要求退回。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 13岁的小刚在妈妈网购时偶尔看到付款密码,他用妈妈的手机看直播,一时冲动私自给主播打赏8万元,妈妈事后发现,能追回打赏吗?

答:要求退回打赏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5.小花遭父亲虐待,父亲被法院撤销监护权后,有义务继续付抚养费吗?

答:有。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6.网购商品用快递送达,商品在快递途中、签收之前毁损的风险谁承担?

答:卖家。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小兰租房期间,房东把房子卖了,小兰与原房东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答:有效。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8.小周想在租的房子合同到期后继续租,有其他房客来看房,这时小周有什么权利?

答:相同条件下,小周有优先承租权。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9.小王在签合同时没认真看格式条款,对方也未做出说明,事后小王觉得自己遭遇“霸王条款”,相关条款有效吗?

答:若涉及与小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可以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0.小芳12岁时遭到性侵,她后来学了更多法律知识,20岁时想起诉索赔,诉讼时效过了吗?

答: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满18周岁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活动特点和效果】

本次普法宣传活动通过讲座的形式,为村民们讲解了民法典中与村民们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通过此次普法宣传活动,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氛围,不断提升辖区村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广大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积极学法、遇事找法的良好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