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执法人员根据协查线索,对位于青岛市株洲路168号的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株洲路168号生产的四批次壳聚糖止血粉标签标注青岛市株洲路168号,青岛市香港东路268号两个地址与该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准生产地址不符,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提取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壳聚糖止血粉4批次成品各一盒及生产销售记录。

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医疗器械案

【调查与处理】

经查,该公司生产的日期为20190621批号ZXF700621、生产日期为20190804批号ZXF700804、生产日期为20191204批号ZXF701204、生产日期为20200123批号ZXF750123的四批次壳聚糖止血粉标签标注青岛市株洲路168号,青岛市香港东路268号两个地址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准生产地址不符,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生产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某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2.罚款1.5万元。

【法律分析】

(一)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对该公司是否要进行处罚?

对于该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处罚,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涉案产品的包装上印有株洲路168号、香港东路268号两个地址,香港东路曾是该公司的生产地址,株洲路168为该公司现地址,建议责令改正,免于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生产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合议,执法人员认为按照该公司《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内容,该公司2016年至2018年生产地址为青岛市香港东路268号,青岛市株洲路168号。该公司明知道其生产地址在2018年已变更,为节省成本,仍继续使用旧包装,违法事实清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1.5万元。

(二)本案争议焦点之二为什么要对该公司罚款1.5万元?

该公司认为涉案违法产品生产数量少,金额小,且属初犯,即使违法也应从轻处罚。

执法人员认为壳聚糖止血粉属第二类医疗器械,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该公司作为医疗器械生产厂家,却疏于管理,虽属初犯,但是按照中下限处罚幅度,罚款1.5万元是适当的。

【典型意义】

稽查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厂家的查处力度。此案执法人员接协查线索对青岛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包装,医疗器械生产单位直接决定所生产的器械产品质量,本应按照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生产,以保证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但该公司疏于日常管理,为节省成品,竟使用旧包装进行生产,此案提示稽查部门要在做好医疗器械日常投诉举报的同时,加大对协查线索的稽查力度,差抓不懈,从而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医疗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