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单位能解除癫痫病职工劳动合同吗

小王2015年大学毕业,2015年5月与甲公司签订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2018年5月小王上班中出现抽搐呕吐症状,公司同事将其送往医院,就诊结果为癫痫病。小王因看病向公司请了1个月病假,2018年6月小王到公司上班,被公司告知说公司已于2018年5月与其解除合同,但小王从未接到任何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小王问到:一是甲公司做法合法吗?二是都可以要求什么赔偿?三是甲公司什么情况下可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如解除可以要求患病期间的工资么?

【调查与处理】

经过霍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小王和甲公司负责人之间进行多次调解,依法释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小王赔偿金18000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分析】

根据小王的陈述,霍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做了以下分析:

一、公司的做法不合法。

1、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我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本案中小王2015年5月份入职,2018年5月份查出患病,因小王系刚参加工作,应属于“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应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应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

二、小王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现甲公司执意与小王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小王支付赔偿金。小王每月工资3000元,工作已满三年,经济补偿金为三个月工资,即9000元,赔偿金应为18000元。

三、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小王可以要求患病期间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据此规定本案中,小王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甲公司可以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予小王,如还是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甲公司可以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王,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形式解除。但无论提前三十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均应支付小王工作三年即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9000元,如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小王,还要在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即共计12000元。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此小王在医疗期内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即当地最低工资的80%支付医疗期期间的工资。

【典型意义】

职工在处理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时,要依法维权,既不要忍气吞声,也不要通过非法途径处理。尤其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