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驻马店市开展不动产登记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不动产登记是我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鉴于不动产登记和大家的财产管理密切相关,为了更好地服务群众,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于2020年3月16至20日在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置地大道与骏马路交叉口服务大厅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常识问题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现场派发资料及解答来访群众的问题的方式,以期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办事,让群众认识到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从而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重点宣传内容】

(一)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里的“统一”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统一的登记机构,即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二是统一的登记簿册;三是统一的登记依据;四是统一的信息平台。

(二)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是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包括:

1.不动产的自然属性。如:面积、空间、用途等。

2.不动产权利归属。如:权利人是谁,权利来源是什么,以及权利的期限等。

3.不动产权利的变化情况。如变更了权利人等。

(三)不动产登记包括哪些类型?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以及注销登记;其他特殊登记类型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不动产首次登记,主要是指不动产权利的第一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如实践中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化的情形。

转移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如买卖、继承、赠与、以不动产作价入股等,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登记类型。

注销登记,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更正登记,一般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行为。

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查封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等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查封的情况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的行为。

(四)《不动产权证书》有什么作用?

《不动产权证书》是新时期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给权利人颁发的统一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登记行为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也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同时,发证是不动产登记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动产权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证书发放的及不及时、记载的准不准确,对登记机构也是一种监督,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不动产权证书》也是重要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是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能够辅助登记机构审查登记的内容,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

《不动产权证书》的内容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填写,如果证书和登记簿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登记簿为准。

(五)什么是预告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有什么作用?

我国《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为防止卖方“一物二卖”的不诚信行为,是对买方的一种保护,但为了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买方在申请预告登记后长期拖延不办理正式登记,损害卖方的利益。

《物权法》第20条第2款对买方的权利也作出了限制,即“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买方在申请了预告登记后应当及时申请正式登记,千万不能认为办理了预告登记就可以高枕无忧。

(六)不动产权证书有什么用?

我国历来有对不动产权利人颁发权利证书的传统,《不动产权证书》就是新时期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给权利人颁发的统一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登记行为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也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同时,发证是不动产登记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动产权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证书发放的及不及时、记载的准不准确,对登记机构也是一种监督,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不动产权证书》也是重要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是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能够辅助登记机构审查登记的内容,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

《不动产权证书》的内容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填写,如果证书和登记簿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登记簿为准。

(七)伪造、变造不动产登记证书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会造成不动产权利归属与实际情况不符,给相关利害关系人带来重大损失。对此类违法行为,除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收缴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外,相关责任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作出此类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作出此类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伪造不动产权利证书,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深入宣传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常识。

为办事群众提供了法律法规方面的参考,让群众认识到依法依规办事的重要性,提高了大家的法律意识,加深了办事群众对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和主要内容的理解,为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办证难题找到了答案。通过面对面解疑答惑的方式,更灵活更广泛的宣传了法律法规知识,得到广大办事群众的认可。

(二)将普法工作落到实处,提高办事效率。

办事群众了解办事的流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可以进一步保障登记安全,权利主体行使物权权利更加方便。另外,这次活动的开展强化了政府责任,提高了登记质量,增强了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最终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