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初,全国发票协查系统向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推送了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函。后经查实,2016年以来运城某棉织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山西某纺织有限公司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份,涉案发票金额48万元,抵扣增值税税款9万余元,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9万余元。
【调查与处理】
检查人员从货物流向、发票流向和资金流向三个方面展开了调查,对涉案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通过对运城某棉织公司银行账户调查,发现该公司2016年以来从山西某纺织有限公司取得专用发票5份,陆续支付价税合计57万元,随后又通过若干个人账户直接和间接转回该棉织公司54万元,形成资金回流,资金回流率达95%。另外,检查人员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全面查实涉嫌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了增值税税款9万余元,而实际情况却没有发生任何货物交易。税务机关对该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税款的违法行为,做出了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罚款的处理决定。同时,该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因涉嫌犯罪,已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法律分析】
(一)在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该棉织公司负责人坚决否认企业虚开发票的行为,认为企业只是从其他公司取得不合规定的发票,不应当按虚开发票处理。那么该棉织公司的行为是不是虚开发票呢?
《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该案中,纳税人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他人处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情形,应按虚开发票进行处理。
(二)被查企业除了补交9万余元税款外,同时还被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追诉,这是被查企业始料未及的。那么达到什么标准的虚开发票案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根据《刑法》以及《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所以说虚开发票不只是补缴税款那么简单,严重的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虚开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典型意义】
在这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更多的老百姓投入到创业洪流中来,有了更多接触发票的机会。同时,简政放权的改革也正在为市场主体释放更大空间,难免有些人有“多找几张发票入账,一般不会被抓到”“查出来大不了补税呗”“国家都在减税,发票不会管这么严”等类似的想法。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风险。
此外,在开具和取得发票时,一定要确保发票上的销售方、购买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不一致的,属于虚开发票。一旦企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企业不仅要面临补税、罚款,降低纳税信用等级,领用发票受限的后果。企业还有可能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