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通州区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 开展民法典宣传教育活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市、区统一工作部署,通州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调动全区各普法责任单位广泛开展《民法典》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全面开展民法典专题学习,将民法典列入全区各普法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点内容,邀请法律专家开展民法典专题讲座,通过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线上线下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学习;二是充分利用法宣阵地和新媒体平台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营造全民学法的良好氛围;三是加强融合宣传,将《民法典》宣传工作与“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法律十进”、“以案释法”等活动相结合,推动民法典多领域宣传教育,让民法典走进千家万户,走进群众心中。 
    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共举办民法典专题讲座4场次,集中学习21场次,宣传活动31场次,发放法治宣传资料8000余份,法治宣传品6000余份,张贴挂图736张,微信公众号民法典系列推文55篇,发布抖音短视频13个。

【重点宣传内容】

(一)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当天能否拿到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哪些债务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或母可否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四)夫妻双方诉讼离婚需符合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五)遗嘱人立了多份遗嘱,最后应该以哪份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六)子女虐待父母,情节严重的,能否继承父母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七)死者的人格是否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八)单位是否有义务防止、制止性骚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九)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十)哪些信息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多形式学习掀热潮
    一是领导干部带头学。各普法单位将民法典列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点内容,大力推进领导干部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二是专家讲座辅导学。邀请法律专家开展民法典专题讲座,对民法典进行专业解读,确保机关工作人员更好地理解运用。三是线上线下同步学。充分利用线上《民法典》专家视频解读,开展集体学习。配发《民法典》书籍,人手一本自己学。通过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深度学习,做到全员学习,全面覆盖。
    (二)多渠道宣传强氛围
    一是全区各普法单位积极在各类法治文化阵地加载民法典宣传内容,充分利用宣传栏、横幅、LED显示屏制作民法典宣传标语,使民法典抬头看得见,用时找得到。二是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利用“京通司法”微信公众号和“法治通州”抖音号等新媒体平台,对民法典进行宣传解读。三是通过微信工作群推送民法典学习资料,开展学习讨论,进一步加大内部学习宣传的精度、密度和深度。
    (三)多角度结合重落实
    一是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相结合,各普法单位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和执法实际,将民法典学习宣传列入本部门普法责任清单,加强释法说理,融入执法、司法和服务、管理过程,让民法典真正“活”起来、“落”下去。二是与“法律十进”活动相结合,推进民法典多领域宣传教育,让民法典走进千家万户,走进群众心中。三是与“以案释法”活动相结合,紧密结合社会热点事件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民事法律热点问题,及时推送发布专家解读,提升学习宣传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