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2020年5月12日是第12个全国防灾减灾日,为加强气象法治宣传工作,增强公众防灾避险意识与自救互救能力,绩溪县气象局会同县应急局、县科协等单位组成法治科普知识宣传队,来到家朋乡万莲水村,开展5.12法治科普宣传下乡活动。
活动围绕“提高提升基层应急能力,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的主题,先在村委会进行气象法治及防灾减灾知识讲座;随后来到普法宣传咨询点,现场发放了气象灾害防御安全知识手册、防雷知识手册等科普宣传资料,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向村民们进行知识普及,对群众关心的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防御等问题进行解答。
【重点宣传内容】
(一)普及气象防灾减灾法律知识,提高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气象灾害是我国的主要自然灾害,人大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律法规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政府和社会职责、应急处置等进行了规定,初步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灾减灾机制。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各地区要把气象灾害科普工作纳入当地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通过气象科普基地、主题公园等,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和防范避险知识;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向群众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章第十一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第三章第二十条: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1)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3)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三)学习《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有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的义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2.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5.12”全国防灾减灾日作为今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契机,根据单位实际,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二是围绕主题,突出特色。紧紧围绕“提高提升基层应急能力,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的主题,结合本县、本单位中心工作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精心设计宣传内容,突出宣传重点和特色,增强法治宣传的针对性;
三是深入基层,务求实效。将“5.12”全国防灾减灾日活动和法治实践结合起来,真正把法律知识和法治精神送到农村,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涉法问题;
四是注重创新,扩大声势。增强宣传形式和手段创新,提升宣传效果。我局充分利用宣传板、宣传图册,通过下乡普法知识讲座、设立咨询点等多样化形式宣传报道,提高法制宣传活动覆盖面、影响力,扩大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