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同江市司法局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学习教育活动

为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中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促进全镇党员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同江市司法局于律师为同江镇讲解过《土地承包法》相关内容之后,2019年10月16日镇政府又重新组织梳理了镇干部提出的法律问题,为党员干部进行了更深入的法律学习培训。本次活动主题是“坚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镇党员干部参加活动,学习了解《农村土地承包法》,对重点内容进行交流讨论,并结合镇行政工作实际内容将法律条文联系实际,进一步深入理解。

学习期间,各位党员干部积极展开讨论。张健镇长发表讲话,提出“我们要了解《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的相关背景与学习要求,充分认识制定和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条文的内涵精髓,党员干部要发挥好表率作用,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不断深入学习,要切实抓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贯彻落实,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各项规定,推进同江镇普法、依法行政工作,做学法守法的模范。”

【重点宣传内容】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体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和农民心愿,其现实和历史意义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它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坚实基础。它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有力保障。它是赋予农民长期且有保障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保证。它是充分调动和保持农民生产劳动积极性的重要举措。

(二)“三权分置”制度中的“三权”的内涵

“三权”指的是,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新法新增第九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护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发条就明确规定了承办方既可以自己经营土地,也可以流转给他人经营。这就说明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户承包土地后,不但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承包地,还可以向外部的受让人流转承包地,而且流转以后受让人同时也获得权利保障。这就是修改后的“三权分置”。

(三)《农村土地承创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1.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家庭承包的管理,而且要指导、监督其他方式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流转的管理,还要指导、监督调整、收回的管理。

2.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3.申领、分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4.批准家庭承包土地个别农户间的调整。

5.批准其他承包方式将土地承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6.调处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7.参与征用、占用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

8.指导、监督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四)农业用途与非农建设

国家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而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所以,农业用途是指将土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非农建设是指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目的以外的建设活动。如不得在耕地上建密、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不得占有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合法登记

新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六)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三十年

新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按照以前的旧法的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将在2027年到期,土地承包关系将延长三十年至2057年,这对于农民来说更加稳定了现有的土地关系。

(七)承包地被征用、占用后如何得到补偿

《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看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俗,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倍,归需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的承包人的生活安置,已被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附着物的实际价值和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归承包人所有。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深入宣传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知识和精神

通过参与活动,针对与镇日常工作生活中相关的内容,镇党员干部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讨论。对于了解并深入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具有重要意义。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加深了对土地承包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的理解。提高了镇干部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效营造了同江镇学法氛围,对同江镇进一步推进依法规范管理农村土地相关事务具有深刻含义。

(二)是有力推动了同江镇“七五”普法工作

同江镇“七五”大致普法目标是进一步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提高整个镇干部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为核心,广泛动员全体干部,深入开展以法治实践、道德教育紧密结合的法治宣传教育,夯实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营造人人学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推进各项事务的依法规范和管理,不断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