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为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是实现亿万家庭的最大希望和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也是开创国家和民族更加美好未来的战略工程。《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保障未成人权益的部门法,着力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助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通州区积极响应,积极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

通州区开展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主题宣传活动

通州区各司法所线上、线下大力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知识,现场发放法律宣传手册和宣传品1600余份,并对相关法律进行讲解,增强未成年人法律意识。

【重点宣传内容】

(一)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义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突出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一章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1.为保证未成年人这一基本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做出相应约束:

第二章第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三章第二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2.解决外来工子女就学,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也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得到体现:

第四章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3.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也给予了充分保障,规定:

第五章第八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强调素质教育

第三章第一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未成年人保护法从细处着眼,处处体现了以学生为本、实行素质教育的呵护,第三章第四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四)从法律高度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第三章第五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三章第九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五)父母在决定未成年人事宜时应听取孩子的意见

第二章第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六)对毒害未成年人的制品说“不”

第四章第八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四章第六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七) 全方位司法保护给未成年人以司法人性关怀

本着对未成年人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章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章第九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靶向治疗、效果显著。深入各社区开展“法援助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主题宣传活动,以法律援助为重点宣传内容,面对面向未成年人及监护人详细讲解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事项范围、办理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二是队伍专业、深度普法。由律师、司法助理员、专职人民调解员组成专业队伍,为居民提供近距离的法律服务,重点围绕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政策法规等问题,从专业角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讲解,受到广大好评。

三是线上线下、广泛覆盖。为壮大宣传活动声势,促进宣传效果,我们还充分利用辖区电子屏播放主题宣传标语,通过各所自有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形成和谐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