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出嫁女”问题一直是各镇乡村常见的矛盾纠纷,因为各种“出嫁女”政策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出嫁女”维权纠纷较多。针对这些现象,3月以来,司法所连同综治办、检察室、民政、驻村组等部门到“出嫁女”问题较为突出的三江镇联合村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工作:一是与村民代表座谈及走访落户,宣传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二是与村干部座谈,强调责任担当,统一思想;三是与“出嫁女”家属座谈,获得出嫁女的理解和让步。通过几个月来不断的努力,该村“出嫁女”权益保护纠纷化解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重点宣传内容】
1、出嫁女权益问题属不属于村民自治中可以通过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之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方面与男子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因为妇女的婚姻状况而侵犯妇女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之规定,村民自治是要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内实施的村民自治,而不能随意扩大自治范围,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出嫁女权益问题不属于村民自治中可以通过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能否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答: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及2018年8月31日新会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新农产改办【2018】12号”《关于明确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通知》“成员身份确认时点之前已经客观存在的出嫁女及其子女,以其户口所在地为标准,若农村出嫁女户口未曾变动,一直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内,则确认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规定,“出嫁女”及其子女应当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分配权利,不存在商量的余地。
3、法院的强制执行“出嫁女”的分红款后,村集体从“出嫁女”家属的分红款中“倒扣”,是否构成犯罪?
答:针对该村有部分“出嫁女”的分红争议经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经法院强制执行了“出嫁女”的分红款,但该村集体在下一次分红时,不但不给“出嫁女”分红,告知村干部该行为在本质上是拒不履行法院的执行裁定,情况严重的涉嫌触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针对性强。针对村民最关心的问题,法治宣传活动通过座谈的形式与村民直面交流,确保交流的有效性和集中性。多次的座谈和走访中,村民能够更深入学习和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反思以往的做法是否可行,是否触犯法律、违背政策,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从源头上为解决“出嫁女”问题跨出了第一步。
二是进一步强调了村民自治是在宪法和法律下的自治。由于村民对宪法和相关法律政策不了解,认为村民自治就是天,一切都能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从而导致“出嫁女”等问题的发生。通过多次的座谈和走访,村民们正慢慢改变传统思维,积极学习了解各种相关法律和政策,真正做到依法的村民自治。
三是以点带面,起到良好示范作用。有了该村成功化解了“出嫁女”权益保护纠纷的工作经验,对今后开展各村的“出嫁女”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