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2020年6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此次宣传月活动聚焦当前非法集资“上网跨域”新特点,将民间投融资中介、网络借贷、私募基金、影视文化、批发零售、电子商务、房地产、交易场所、各类涉农合作组织、养老服务等作为重点领域,通过政策宣传,揭露利用互联网开展的金融诈骗和庞氏骗局的主要犯罪手法和特点。活动期间,组织全省各地举办“七进”等宣传活动1000余场次,接受咨询人数27万多人(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20万余份(册),摆放张贴展板、海报2万多个(张),发送公益短信1300余万条,协调省市(州)县三级广播电视台在黄金时段及公交车载广告平台播放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广告30万余次,较好提高了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一直积极履行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及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处非办”)职责,通过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的宣传方式,组织各市州、各部门深入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广大群众不断增强法治观念,深刻认识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提高金融风险识别能力,树立正确的投融资理念,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有效保护了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重点宣传内容】
重点宣传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知识50问》《关于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的公告》《非法集资行骗手法五部典》《非法集资十二种表现形式》等多种宣传材料,内容主要包括: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三)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都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目的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意图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营利。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图直接占有所募集的资金。
(五)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七)去不正规的理财公司工作要慎重,做业务员也有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非法集资活动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活动特点和效果】
此次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推动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促使广大民众增强了自觉远离非法集资的认识,了解了金融知识法规,帮助其避免选择非法投资理财渠道,切实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同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处非办)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有效增强了群众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扩大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面和影响力。
一是利用多种媒体开展宣传。及时协调各市州在辖内电视台、小区大屏、公交车载广告等媒体平台播放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广告。要求各成员单位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新媒体、自媒体渠道不定期的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氛围。
二是扩大网点窗口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省内各金融机构LED电子滚动播放、网点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着力引导广大群众理性投资、合法理财,同时利用营业网点内液晶屏播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公益广告,增强社会关注度。
三是强化广场集中宣传成效。6月15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新宁广场组织开展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活动,此次集中宣传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推向高潮。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和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30余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及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20余家金融机构参与此次活动。此次集中宣传活动同步进行现场网络直播,进一步扩大宣传覆盖面。活动共发放宣传材料3000余份,宣传品5000余个(份),摆放宣传展板100余块,接受群众咨询近千人次。
四是深入开展“七进”宣传活动。将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与“法律七进”、建设平安校园等活动有机结合,积极开展防范非法集资主题宣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寺院”活动,讲解非法集资的危害、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政策法规、法律常识,现场咨询解答防范非法集资相关知识,提高宣传覆盖面。结合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开展防范非法集资“进校园”活动,对在校大学生、高中生开展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政策知识讲座,进一步增强了学生对非法集资、“校园贷”、“套路贷”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范意识。
五是提高短信信息宣传频率。利用手机信息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的优势,协调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省内各移动通讯公司,向用户发送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短信1300余万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