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汪某在广西北海市加入“1040阳光工程”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该“资本运作”组织是发起者以北部湾建设发展需要资金为谎言,骗取他人向该组织缴纳加盟费7万元成为该组织成员的一种传销模式;所有成员按照层级结构组成体系,实行“五级三晋制”,根据发展人数和缴纳加盟费的多少晋升为相应的级别,并因此获得相应的提成奖金。汪某加入 “资本运作”之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陈某菊、李某国、陈某初、林某妃、汤某梅、周某和、梁某伟等人。随着下线人员的不断增加,2012年9月汪某晋升为负责人,不久其就单独管理线下团队,掌握整个体系成员结构图、成员申购的统计表和提成返利公式计算法和线下成员李某国、陈某初、姜某军等人的银行卡。截至案发时,汪某管理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团队成员已超过120人,层级达三级以上。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汪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资本运作背后的猫腻——非法传销

【调查与处理】

2016年12月30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汪某明知传销是违法犯罪行为,为达到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加入并管理运作传销组织,其管理的“资本运作”团队下线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已超过120人,且层级达三级以上,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1月14日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律分析】

(一)关于“1040阳光工程”的“资本运作”组织的性质

汪某参加的“1040阳光工程”的“资本运作”组织是以北部湾建设发展需要资金为谎言,骗取他人向该组织缴纳7万元加盟费。汪某作为该“资本运作”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下线收取加盟费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并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所有的成员按照层级结构组成体系,根据发展人数和缴纳加盟费的多少晋升为相应的级别,并因此获得相应的提成奖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1月14日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传销案件意见》)的规定,该组织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规定。

(二)关于汪某的行为的法律问题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实行行为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对于参与传销的行为不成立本罪。根据《传销案件意见》之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对组织、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下列人员可以作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在15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人员;(5)其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其关键作用的人员。本案中,汪某已晋升为“老总”级别,其后单独管理线下团队,掌握整个体系成员结构图、成员申购的统计表、提成返利公式计算法和线下成员的银行卡。汪某管理传销团队成员已超过120人,层级达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三)关于汪某行为的情节问题

根据《传销案件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汪某管理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汪某的符合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法院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当前,各类传销组织利用各式新型传销形式花样翻新,传统的传销形式经过组织者的改造,衍生出各种传销变种,比如资本运作以及与商品房、商铺销售等捆绑,欺骗广大消费者,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传销犯罪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利益,扰乱国家经济秩序、社会安定团结,引发刑事案件甚至导致个别家庭家破人亡。因此,广西各级政府对此类犯罪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打击行动。

该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对组织、领导传销犯罪行为进行法律适用分析,有利于民众识别传销行为,特别是新型传销行为。从传销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入手,分析传销的犯罪行为本质,并将之与参加传销行为区别开来,释明对组织领导传销行为的打击重点;

二是运用法律文书的公示属性,开展法律宣传。本案中,通过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什么是传销以及传销危害性,让人民群众知道我国禁止非法传销活动,并赋予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是运用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宣传。本案中的“1040阳光工程”的“资本运作””是一种典型的新型传销,它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以资本运作作为旗号拉人入伙,用高额返利和发展下线获得高额提成诱骗人员,之后再让入伙人员去骗取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致使血本无归。通过以案释法,让人民群众能够辨别非法传销与正常营销的区别,认识到传销的本质在于通过发展下线实现财务的非法转移与聚集,其并不创造社会价值,这是它与正常营销的本质区别。非法传销不仅是对法律的蔑视,更是对中国传统道德的侵蚀,因此,必须坚决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