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原某杂志执行主编洪某通过某网发表了《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同年11月,又在某杂志第11期发表了《“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析》一文。“狼牙山五壮士”中的葛振林之子葛长生、宋学义之子宋福保认为上述文章严重贬损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分别起诉洪某名誉权、荣誉权纠纷两起民事案件。
【调查与处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案件,通过三次庭前会议,一次庭审,最终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洪某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洪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一、关于案涉名誉、荣誉权的权利属性
“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反映了他们不怕牺牲、宁死不屈、英勇抗敌的精神,这一称号在全军、全国人民中广泛传播几十年,获得了普遍的公众认同,成为全军、全国人民学习的榜样和楷模。“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称号,既是国家及公众对他们作为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在反抗侵略、保家卫国作出巨大牺牲的褒奖,也是他们应当获得的个人名誉和个人荣誉。“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人物及其事迹,经由广泛传播,在抗日战争时期,成为激励无数中华儿女反抗侵略、英勇抗敌的精神动力之一;成为人民军队誓死捍卫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的军魂来源之一;在和平年代,狼牙山五壮士的精神,仍然是我国公众树立不畏艰辛、不怕困难、为国为民奋斗终身的精神指引。这些英雄人物及其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而民族的共同记忆、民族精神乃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论是从我国的历史看,还是从现行法上看,都已经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二、关于案涉文章是否实施加害行为
案涉文章对于狼牙山五壮士在狼牙山战斗中所表现的英勇抗敌的事迹和舍生取义的精神这一基本事实,自始至终未作出正面评价。而是以考证“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以及“‘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细节为主要线索,通过援引不同时期的材料、相关当事者不同时期的言论,甚至文革时期红卫兵迫害宋学义的言论为主要证据,全然不考虑历史的变迁、各个材料所形成的时代背景以及各个材料的语境。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案涉文章多处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尽管被告发表的文章无明显侮辱性的语言,但其采取的行为方式却是,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人物群体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被告的行为方式符合以贬损、丑化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和荣誉权益的特征。被告主张其行为方式不符合侮辱、诽谤特征就不构成名誉侵权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
三、关于案涉文章的损害后果
案涉文章经由互联网传播,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这一点,从案涉文章所引发的后果即可明知,它们不仅损害了原告之父葛振林的名誉及荣誉,而且伤害了原告的个人感情,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在我国,由于“狼牙山五壮士”的精神价值已经内化为民族精神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因此,案涉文章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被告发表文章的主观过错。
通常情形下,侵害名誉或者名誉权案件中的过错,是指明知或应当预见到其行为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而仍然为之或认为仍可避免的主观状态。在侵害名誉或者名誉权益的案件中,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认定往往依据通常人的认知并辅之以社会常识、行为人的职业或专业及控制危险的成本等客观因素加以判断。本案中,被告作为生活在中国的一位公民,对“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事件所蕴含的精神价值,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拥有的认知。对“狼牙山五壮士”及其所体现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应当具有通常成年人所具有的体悟。尤其是作为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能够熟练使用互联网工具的人,更应当认识到案涉文章的发表及其传播将会损害到“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及荣誉,也会对其近亲属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伤害,更会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情形下,被告有能力控制文章所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而未控制,在主观上显然具有过错。
五、关于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言论自由是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本案裁判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案涉文章在形式上表现为学术文章,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将涉及到被告的言论自由。但是,学术自由、言论自由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这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关于自由的一般原则,是为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所划定的边界。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及其他自由时,都负有不得超过自由界限的法定义务。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任何一个公民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本案中,“狼牙山五壮士”及其事迹所凝聚的民族感情和历史记忆以及所展现的民族精神,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精神价值,也是我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被告完全可以在不损害五壮士名誉、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由地进行学术研究和自由发表言论,但被告却未采用这种方式,而是通过所谓的细节研究,甚至与网民张某某对狼牙山五壮士的污蔑性谣言相呼应,质疑五壮士英勇抗敌、舍生取义的基本事实,颠覆五壮士的英勇形象,贬损、降低五壮士的人格评价。这种“学术研究”、“言论自由”不可避免地会侵害五壮士的名誉、荣誉,以及融入了这种名誉、荣誉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被告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自由,作为其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不应得到支持。
【典型意义】
该案被中国审判评为“2016年”十大经典案例,并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保护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之一,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另一个角度看,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就是一场生动的“以案释法”实践过程,这对于如何更好开展相关案件的法治宣传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典型意义可以分为以下三方面:
一是营造全民普法氛围,利用新媒体平台提升普法宣传效果。该案的审理及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审判机关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工作原则,在审理过程中同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将每一场案件审理变成全民普法,为审判结果积极营造良好法治氛围。本案中,审判机关积极协调各类媒体展开正面宣传,新媒体平台发挥作用明显。宣判前,准确把控宣传口径,积极配合主流媒体。宣判后,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组织专家和网络阅评员撰写阅评文章。联系中央媒体和北京市属媒体发布相关报道及评论文章,通过这种即时的以案释法宣传方式,将审判过程的关键点向大众公开,引导大众展开对案件审理走向的大讨论,形成大众自觉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良好氛围,有利提升了大众对审判结果的理解和接受,实现了审判公平正义和普法宣传的双赢。
二是针对社会热点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大众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近年来,社会上通过各种形式诋毁、侮辱、诽谤、丑化英雄人物,贬损其名誉,削弱其精神价值的现象时有发生,并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在我国尚无保护英烈名誉、荣誉的明确法律规定情况下,如何更好引导广大群众在此类案件中,树立对英雄人物人格权公共利益属性的正确认识,形成良好的法治观念,是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亟待破解的难题。该案中,审判机关在本案中,结合审判工作,围绕社会热点开展普法宣传,以大量的证据,认定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真实性,第一次将狼牙山五壮士所表现出的英勇抗敌、舍生取义精神认定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为今后涉英烈权益保护案件的认定处理树立了标杆,也为《民法总则》第185条的制定在司法实践方面提供了立法基础,对引导大众形成正确的社会公共利益法治观念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
三是广泛宣传了涉及人格权益和言论自由相关的法律法规。“狼牙山五壮士”案所涉及的是侵害公共利益问题,其行为以学术探讨为表现,并不以直接否定、侵害为手段,而是通过纠缠细节,质疑真伪等方式达到矮化、模糊英雄形象目的。这一类案件侵权标准如何确定,在当时没有明确可依据的法律规定。上述案件的判决第一次明确了“言论自由”边界,即学术自由、言论自由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为言论自由、学术自由与个人利益保护之间进行了合理的界分,通过这个案件,向大众、社会完成了一次重要的人格权益和言论自由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