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从一起逃税案看地方政府税收优惠政策

2005年,某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计划修建两条马路,但由于财政资金困难,于是提议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先行垫资修建。2006年10月,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由置业公司负责A工程的投资,其投资从应交税款中逐步予以偿还,并形成了会议纪要。随后,置业公司与市城市公用事业局签订了投资协议;工程完工后,市审计局确认置业公司垫付的投资款共计2493万元。

2007年,置业公司在缴纳了部分税款后,因市政府未依约还债而致资金出现困难,置业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与市政府积极协调,但终协调未果,对2008年度营业税作纳税零申报。

【调查与处理】

2007年9月,某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置业公司、范某犯逃税罪等,向法院提起公诉。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上述案件事实构成逃税罪。2014年8月8日,某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上述案情中置业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的事实客观存在,但因其主观上没有逃税故意,不能计入犯罪数额。

【法律分析】

一、地方政府以税抵债承诺的效力分析

本案中,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清楚地证明了市政府委托置业公司代建工程的事实,市政府用税款偿还置业公司垫付投资款这一债务问题的意思表示明确,构成了行政承诺行为,即市政府承诺“以税抵债”。

在各地招商引资的实践中,地方政府或明或暗承诺减免税以招商引资的现象多有发生。如何看待这种承诺的效力是解决涉案纠纷的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也就是说,除非法律规定或国务院经法律授权作出规定,各级地方政府没有任何权力决定税收减免,该案中市政府“以税抵债”行政承诺明显是越权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行政法上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并不能免除置业公司的纳税义务。

关于垫付投资款如何偿付的问题,企业与地方政府达成的协议或约定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民事合同,应适用民事法律关系的解决路径。企业可以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本案纳税人逃税行为的性质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系置业公司因市政府无法兑现其以税抵债承诺而实施的纳税零申报行为是否构成逃税罪、所涉税款是否属于逃税罪的犯罪数额。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逃税罪的主观要件系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违法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要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

在本案中,置业公司有应税销售收入仍然作纳税零申报的行为确实导致了国家税款的损失,但再审法院认为置业公司实施纳税零申报是基于存在市政府以税抵债的承诺事实,为了实现对政府的合法债权,该公司缺乏逃税罪的主观要件,故不将所涉税款作为逃税数额。

但置业公司与市政府关于垫资款如何偿付的问题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与税收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主体的双方是市政府和置业公司,而后者双方主体则是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和置业公司,性质不同,属性不同,不存在抵销的可能性。在认定主观要件上,是否要考虑置业公司与市政府的债务纠纷,一、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出现了明显的分歧,再审法院对此也没有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由于我国不实行判例法,此案并没有参照效力,可以预见的是,同类情况的司法判定仍然会面临不确定性。简而言之,不同企业遇到类似情况仍然有可能面临刑事追诉的风险。

而在行政处理领域,置业公司客观上以少申报收入的方式造成了少缴税款的事实,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缴税款。虽然司法机关没有将该行为认定为逃税罪,但根据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仍然可以依职权对其逃税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综上,如果企业遇到类似情况,轻信地方政府违规作出的减免税承诺,将面临如下不利后果:补税及缴纳滞纳金、受到行政处罚及不确定的刑事诉讼风险。企业应对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作合法性分析,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典型意义】

置业有限公司逃税案,是一次有典型意义的税法宣传课。随着税收与人们生活联系日益紧密,涉税案件不断增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与违法逃税行为之间有时仅一步之遥。因此普及税法,提高对税收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认知显得尤为重要。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牢牢把握税收法定原则。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地方政府作出的以税抵债、税收减免、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单方承诺行为与税收法定的根本原则相悖,在效力上存在严重缺陷,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注意防范地方政府税收优惠的税务风险。首先,企业对于政府承诺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合法性应予以评估,基于政府做出的违法行政承诺,企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诉讼的风险。其次,企业尽可能与政府以项目合作协议等书面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谨慎拟定合同条款,避免直接减免税条款,转而采用财政补贴条款,保证合作协议的合法性,以降低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