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从路某、李某借贷案看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2013年9月30日,李甲经李乙介绍,向路某借款5万元,约定2013年10月30日归还,李乙与李丙为本笔借款的担保人。借款到期后,李甲未能按期还款,经多次催要无果后,路某起诉至陇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甲、李乙、 李丙三被告归还借款。

【调查与处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路某向法庭提供了三被告签字的借条一张,证实李甲借款5万元,约定一月内归还,李乙与李丙为该笔借款担保人的事实。陇县人民法院于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了以下民事判决:由李甲归还路某借款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李乙、李丙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甲负担,被告李乙、李丙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一)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将5万元依照约定借给李甲后,路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李某作为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路某按期还款的义务。本案人民法院判决由李甲归还路某借款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体现了法律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合法”是法律保护的前期条件。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适用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二)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支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审理,这里强调两点:一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问题。《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二是利率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保证人有义务依法履行债务的清偿责任。根据《担保法》,设定担保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就本案而言,三被告签字的借条证实了李甲借款,李乙与李丙担保的事实。《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由于对于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不明确,人民法院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判决李乙与李丙承担保证责任。法院的判决,符合《担保法》规定。担保人李乙、李丙在承担担保责任代为还款后,有权向债务人李甲追偿。


(四)“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责任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据此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同时,《民诉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原告路某向法庭提供了三被告签字的借条一张,证明了李甲借款5万元、约定一月内归还、李乙与李丙为该笔借款担保人的事实。被告李甲、李丙未到庭,在庭审结束后到庭辩称,借款时曾约定月利率为10%,在交付现金时路某扣除利息5000元,李乙拿走1万元,李甲实际拿走35000元,2013年12月李甲由李乙转交给路某利息3000元。但是,三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人民法院对于借款5万元、一月内归还、李乙与李丙为该笔借款担保人的事实予以认定,对路某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月利率10%等事实不予认定,并据此作出了实体判决。

【典型意义】

路某、李某借贷纠纷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民间借贷纠纷。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民间借贷中普遍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民间借贷是民众生产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该案案件事实中包括民间借贷司法保护的合法性审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率的司法保护范围、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借贷纠纷诉讼案件举证责任的承担等诸多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在民间借贷中普遍存在,而一般民众对于这些问题,或者存在认知上的误区,或者存在法律知识上的盲点,以致在从事借贷活动中损及他人权益或不能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案在审理中,陇县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在事实认定和实体判决方面作出了正确的裁处。二是广泛运用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2016年,该案以其具有普遍性、典型性和对相关法律阐释的准确性,获得优秀案例奖,被编入《陇县“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汇编》。“陇县普法”公众微信刊发了该案,借助新媒体在普法中的作用,进一步扩大民间借贷“以案释法”受众面,帮助民众了解掌握民间借贷关系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定,进一步增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