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5日14时许,肖某某在德阳市旌阳天元镇的家中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外出,骑行至旌阳区东海路下穿隧道路段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8.7毫克/100毫升。随后提取其血样并送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浓度检测,结论为肖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68.8毫克/100毫升。另查明,案发前肖某某的D型驾驶证因醉酒驾驶已被吊销。

从肖某某危险驾驶案看醉酒驾驶罪

【调查与处理】

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德阳市旌阳区公安交警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当场查获涉嫌酒后驾车的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同月下旬,公安机关决定对肖某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并于6月下旬向旌阳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旌阳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后于8月对本案提起公诉。8月15日,旌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决作出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肖某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律分析】

1.肖某某饮酒后(达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醉酒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本案中,肖某某饮酒后仍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即触犯该法律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刑法法条里所指的“醉酒”和我们生活中常说的“喝醉了”意义是不同的,很对人对此存在不正确的认识。法律意义上的“醉酒”并非指行为人神志不清及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无法认识行为后果,而以案发时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来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即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换句话说,因个人体质差异,有些人酒量大有些人酒量小,可能有些人大量饮酒后仍然神志清楚,驾车显得很平稳,自己和别人都不认为他已经喝醉,但是只要他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即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醉酒”,触犯危险驾驶罪的规定。

2.肖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此次又醉酒驾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危险驾驶罪在刑法分则众多罪名中属于较轻罪名,构成此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拘役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处拘役刑罚时具备一定条件的还可能适用缓刑。也就是说,刑法并不仅仅注重惩罚功能的发挥,也给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肖某某曾于2014年11月醉酒驾驶,2016年被人民法院宣告其犯危险驾驶罪,考虑到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处以拘役同时适用了缓刑。但是肖某某未能认真反思和从此次事件中汲取教训,依旧酒后驾驶机动车,又实施了危险驾驶犯罪,如再次对其从轻处理和适用缓刑,则肖某某很可能还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刑法规定,社会危险性较大。《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也正因如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建议对肖某某不适用缓刑,该意见被法庭采纳,最终肖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的刑罚而未获缓刑。

3.肖某某无驾驶资格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依法从重处罚。《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也就是说,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存在无证驾驶情形的,应依法从重处罚。这是因为,无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上路,存在很大的社会危险性,可能会造成本人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所以行政法相关规定严禁并依法打击无证驾驶行为,而刑事法律则把无证驾驶作为醉酒驾驶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本案中,肖某某因曾醉酒驾驶而被宣告犯危险驾驶罪,其D型驾驶执照也因此被吊销。本案中,肖某某未重新申领驾驶证而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即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人民法院量刑时考虑到此情节依法从重予以了处罚。

4.肖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话,很多人都不会感到陌生。大致意思就是,司法机关对于认真接受调查处理、如实供述的行为人从轻处理,反之,对于不配合工作、抗拒调查处理的则从严惩处。在司法实践中,坦白原是一个酌情从轻处理的情节,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刑法修正案(八)》,决定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一修正是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律化,是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坦白酌定从宽情节上升为法定从宽情节,是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确认坦白从宽制度。其意义在于为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量刑适用坦白情节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架起一座回头是岸的“黄金桥”。坦白从宽制度的确立,既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尽快查明案件事实, 也有利于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从中汲取教训并早日改邪归正。本案中,肖某某对其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达悔恨之意,公诉人建议法庭认定肖某某的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该意见最终被法庭采纳。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条件的日益改善,汽车的数量逐年增长,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少社会问题,甚至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我国,酒后驾车也已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杀手,因酒后驾驶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屡屡上演,每年由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其中,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有些因酒驾、醉驾造成的交通责任事故还影响恶劣,性质极其严重,民愤极大。近年来的相关数据表明,各种酒后驾车肇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危害程度不断加深,已经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胁。与此同时,由于违法成本低、法律震慑力不够,有酒后驾车陋习的驾驶人饮酒后驾车上路的情况屡禁不止,仅仅依靠经济处罚和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措施已无力制止此类疯狂举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11年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醉酒驾驶作为刑法调整的行为,醉酒驾驶者将面临刑罚处罚,正式实现了醉驾入刑。据公安部披露的相关数据看,醉驾入刑之后,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发案数与之前相比呈明显的下降趋势,醉驾入刑在遏制酒后驾驶行为方面效果显著,作用发挥突出。尽管如此,不少群众对酒后驾驶的危害和醉酒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仍然认识不到位,对醉驾入刑还存在模糊认识,以为喝酒开车只要没出大事,被抓住了最多也就是罚点款、扣点分,大不了拘留几天,而没有意识到很可能会坐牢。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实体刑罚并处罚金,将该案结合刑法中危险驾驶罪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广泛宣传,对那些心存侥幸的驾驶人员能产生一定震慑作用,促使他们自觉遵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规则,驾车上路时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从源头上避免或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