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祁连县八宝镇某村村民马彪(化名,在逃)提议到祁连县与肃南县交界一带采挖金子,同村人肖福(化名,在逃)、被告人祁某、甘某表示同意。四人便到祁连县与肃南县交界一带采挖金子,因水大未能进行采挖,马彪提议猎捕野生动物。期间,马彪发现三只雪豹幼崽,便叫上肖福、甘某去抓,祁某在临时居住点做饭。马彪、肖福、甘某三人抓到三只雪豹幼崽后马彪让甘某带回家喂养并找人出售。甘某在家中饲养三只雪豹幼崽数月后由毛某(另案处理)通过宋某(另案处理)联系到西宁市动物园(青海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称:“有三只雪豹幼崽要救护,需要补偿饲养费用30000元”。2014年12月10日,动物园职工到祁连县救护三只雪豹幼崽,并以补偿饲养费名义给宋某支付现金30000元,宋某拿到30000元钱后,从中扣取6000元,将剩余的24000元交给毛某,毛某将24000元交给甘某后,以妻子身患癌症需要治疗,家庭困难及需要感谢联系人为由索取6000元。案发后30000元已被祁连县森林公安局扣押。

从王海某、王玉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看共同犯罪

2014年12月份(具体时间不详),马彪提议到山里抓雪鸡等野生动物,同村人马彪、肖福、被告人王海某、王玉某、祁某、冶某表示同意。后七人带上马彪的捕猎夹子及自制的塑料绳扣子,一同到祁连县与肃南县交界一带猎捕野生动物。到达捕猎地点后,马彪安排大家在山上下夹子和塑料绳扣子。几日后,七人分别去查看夹子时马彪、王海某、王玉电发现一夹子捕获一只雪豹,三人将雪豹打死并带至临时居住地。期间七人用夹子和扣子另外猎捕雪鸡三只,岩羊两只,其中一只岩羊被七个人宰杀后食用。七人将捕杀的野生动物藏匿后回家。

【调查与处理】

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海某、王玉某等七人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王海某、王玉某等七人数罪并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016年1月6日,祁连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海某、王玉某等五人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发回重审,祁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重新组合合议庭,公开开庭进了审理,2016年8月23日作出判决,王海某等五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审批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祁连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2月24日,祁连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甘某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一万元;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罪判处王玉某、王海某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一万元;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罪判处祁某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罚金八千元;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罪判处冶某有期徒刑七年罚金八千元,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未上诉。

【法律分析】

冶某、祁某虽未实施猎捕雪豹的行为,按照刑法理论,与王海某、王玉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王海某、王玉某、冶某、祁某在马万某的带领下商议并猎捕野生动物,主体达到两人以上,且各主体都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主体要件;其次,从主观要件来看,马彪提议到山里抓雪鸡等野生动物,王海某、王玉某、冶某、祁某表示同意,王海某、王玉某、冶某、祁某虽在预谋时只提及猎捕雪鸡、岩羊,但在猎捕现场多处设下夹子、扣子,不仅具有猎捕雪鸡、岩羊的故意,还具有非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的故意,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都有所预见,且任其自然发展主观上对危害后果的发生都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再次,从犯罪客观要件来看,王海某、王玉某、冶某、祁某四人的行为都指向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这一目标,四人都有下设夹子、扣子准备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在用夹子猎捕到雪豹时,虽然冶某、祁某二人并未参与直接杀害雪豹的行为,但是同其他同案人对雪豹等共同藏匿、商量并实施了运输,并准备把猎捕到的野生动物出售后分赃,根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四人系共同犯罪,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的;最后从因果关系来看,王海某、王玉某、冶某、祁某下设夹子、扣子的行为与捕获雪鸡、岩羊、雪豹,并将雪豹杀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刑法的因果关系。即四人共同下设夹子、扣子的行为存在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的现实危险性,并且危险行为已经现实化,四人的行为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均应对杀害雪豹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尤其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王海某、王玉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不仅是对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的惩罚,而且给社会大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运用法律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具有强制力的手段。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刑法第341条明确规定了通过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对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已构成犯罪行为的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王海某、王玉某等人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雪豹,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岩羊、雪鸡。案发后,公、检、法三机关大量的艰苦而又细致的工作,一方面保证了犯罪情况得到准确的指控,打击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犯罪案件高发势态,另一方面也起到了警示社会,教育广大群众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法公民的作用;二是通过CCTV社会与法频道《庭审现场》播出祁连法院审理的《1.08特大非法猎捕雪豹案》、庭审公开直播网等媒体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政策、法规进行宣传,加强生态文明意识,通过宣传使人们认识到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