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甲某系某职业高中学生,寒假期间与同班平时关系较好的同学乙某游玩后在乙某家过夜。次日甲某起床时见乙某在休息准备离去,但发现乙某将手机及昨日乙某借来游玩亲戚家的电瓶车钥匙放在客厅桌子上,一时贪念遂把手机及钥匙拿走下楼并将电瓶车开走。乙某及家长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三日后甲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刑事拘留。审讯时,甲某的身份证件显示其涉嫌犯罪时的年龄已满十八周岁零四个多月,但甲某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已的实际年龄只有十七周岁零四个多月。公安机关为谨慎起见通知甲某的法定监护人其父、母到场,甲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后,经查实甲某确系未成年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调查与处理】
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甲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并适用简易程序。
开庭前,甲某的辩护律师为甲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开庭时甲某因悔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进行退赃、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取得了受害人乙某及亲戚的谅解。
经人民法院判决:甲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甲某及法定监护人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甲某及法定监护人办理了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的手续。
【法律分析】
(一)案件所根据的法律、法规条文。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3.《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5.《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6.《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7.《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8.《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条:“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
(二)办理案件过程。1.甲某的母亲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公诉书后,向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后,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事务所为甲某提供法律援助。在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阅卷、研究,发现如下事实:①犯罪时甲某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②甲某的父母离异,甲某长期随奶奶共同生活;③甲某所窃手机及电瓶车总价值约人民币1万元。2.经承办案件的辩护律师到甲某居住的社区对甲某的日常表现进行调查,证实甲某平时孝顺长辈,乐于助人,也无犯罪记录。3.承办律师到甲某就读的学习了解到甲某的学习成绩一般,但表现良好,经与学校领导沟通,学校也愿意让甲某继续回学校就读,完成学业,并出具书面材料。4.承办律师主动与受害人丙及其父母沟通,甲某的母亲在开庭前主动向丙的父亲进行退赔,取得丙及父亲的谅解,且丙的父亲出具了谅解书。5.承办律师将上述情况与主审法官进行沟通,请求法院依法对甲某从轻或减轻处罚。6.人民法院在甲某及父母的同意下,依法组织公开开庭审理,最后陈述时甲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
(三)案件焦点。本案是一起普通的盗窃案件,而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却隐藏在案件背后。本案关于犯罪嫌疑人年龄的问题,是本案适用法律以及量刑、从轻处罚等重大原则问题的前提,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最有利的证据之一。但年龄的问题分别出现了几种证据:1、身份证件、2、各种档案、3、以及为犯罪嫌疑人申请的骨龄鉴定。
为了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辩护律师依法取得甲某所在的村委会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准生证存根》、《生育申请书》、《生育审批表》、《计划内一胎生育复批》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虽然充分证实犯罪嫌疑人具体准确的出生年月日,但却说明了犯罪嫌疑人甲某的身份证件显示信息与事实不符。辩护律师将上述证据材料送交检察院同时书面申请检察院调取有关犯罪嫌疑人甲某年龄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检察院在审查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申请后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公安机关对罪嫌疑人甲某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学校、邻居以及当时为罪嫌疑人甲某接生的医生及所在医院等单位和证人进行走访并取得相关证据材料。村民委员会、犯罪嫌疑人甲某的邻居、接生的医生及所在医院均能证实:1、犯罪嫌疑人甲某具体的出生年月。2、犯罪嫌疑人甲某是在自己家中出生的,同邻居几个孩子一样,没有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3、邻居几个孩子是同年同月出生,现都未满十八周岁。4、犯罪嫌疑人甲某的父亲办理户籍手续时是按当地习俗填报的是甲某的虚岁。公安机关调取有关犯罪嫌疑人甲某年龄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将案件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证据材料后,按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受理本案后,为了进一步查证和印证犯罪嫌疑人甲某在涉嫌犯罪时的年龄又依法委托专门鉴定机构对甲某进行法医学骨龄检验鉴定。专门鉴定机构对甲某进行法医学骨龄检验鉴定意见是根据罪嫌疑人甲某的六大关节骨骼发育情况,综合评定其骨龄为17.6+-1周岁。法医学骨龄检验鉴定意见与本案的其他有关犯罪嫌疑人甲某年龄的证据材料相互印证证实犯罪嫌疑人甲某在涉嫌犯罪时的年龄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证据是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典型意义】
(一)犯罪嫌疑人甲某在涉嫌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是本案的关键点和分水岭,应用科学的方法确定甲某年龄,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二)根据法律规定,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均属于“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类特殊犯罪的主体。他们应当获得司法、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的救助。
(三)人民法院在获得甲某及其父母的同意后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同时组织在校学生旁听,达到良好警示和普法的社会效果。
(四)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在本案中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