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5日晚11时多,孙某通过银行短信提示,得知自己的银行卡遭人盗刷。10多分钟银行卡上7万多元的金额被分批取走。孙某立刻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报警。为安全起见,孙某持银行卡赶到附近ATM机进行存取款业务,并修改了密码。后经证实,银行卡遭盗刷发生在异地银联ATM机上。在与银行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孙某起诉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谁为盗刷银行卡“买单”

【调查与处理】

2017年3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赔偿6.7万余元,孙某未采取及时挂失等快速有效的补救措施,自行承担本应避免的1.1万余元损失。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属于储蓄合同关系,孙某能够证明银行卡仍由自己保管,因此能够认定异地ATM机交易操作系非本人所为,ATM机作为银行认可的交易终端却无法识别银行卡的真伪,银行未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同时,银行卡易于复制,伪卡难以被识别是银行卡本身的安全隐患,银行对此应负赔偿责任。昆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银行赔偿7.87万元及该款在审理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

【法律分析】

1.孙某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孙某资金安全的义务。首先要对所发的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孙某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盗用。其次应当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安全适用。银行必须履行上述义务,一是基于合同交易方式电子化的要求。通过银行提供的ATM机,只要输入了孙某的信息和密码,ATM机就视为孙某本人在进行交易,即使该信息和密码是盗取的也无从识别,因此银行对孙某资金支付安全的保障义务就应当包括对孙某信息和密码的保障。二是从收益和风险相一致的要求看,在电子化交易下,银行免去了对取款人身份的书面审查,但从经济上获取收益,因此对潜在的风险及危险的发生负有防范和制止义务。三是银行作为经营者,应当保障其服务设施、设备性能和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止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

2.银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银行应对孙某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储蓄合同关系中,保证储户的存款安全是银行的基本义务,为了能够保护储户的资金安全,就需要安全保障方式的有效性。在借记卡消费中,必须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即合法有效的银行卡和正确有效的密码。也就是说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包括不可复制性是确保储户账户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银行首先要保证其提供的银行卡是安全、可靠的,而孙某使用的银行卡是可复制的。既然银行卡可复制、不具有唯一性,那么在孙某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就应认定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的规定,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在孙某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银行理应为孙某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当银行存在违约情形时,孙某及时采取了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孙某全部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情形时,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孙某在收到账户异常变动短信后,积极采取措施:一是立即致电银行客服电话,核实是否确实发生上述账户异常变动情形;二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三是立即到最近的ATM机查询并修改密码。从判决结果来看,孙某采取的措施是及时有效的、并且适当的,二审法院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是符合内在逻辑的。

4.审视本案事实,主要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银行与孙某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没有尽到妥善保管资金的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是盗刷者侵占孙某资金的侵权责任问题。孙某既可以向银行主张违约责任,又可以向盗刷者主张侵权责任。如果孙某选择向盗刷者主张侵权责任,那么其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找到盗刷者,而此类案件中,盗刷者往往都比较隐蔽,非公安机关很难介入。如果向银行主张违约责任,孙某只须证明银行卡被盗刷以及受有损失事实即可。比如:在发现账户异常变动后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如查询、挂失,拨打银行客服,到ATM机或银行营业场所办理用卡交易、取得交易凭条留存,到公安机关报案,取得报案回执或受案通知书等文件。如前所述,在本案中,孙某及时、有效地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因此,从诉讼经济及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来看,孙某以违约为由向银行主张赔偿全部损失无疑是最有效的措施,也是最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只要银行不能证明孙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孙某就其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理应获得全部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由银行承担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能更好地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亦有利于促进银行卡业务的良性发展。

第一,储户作为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银行提供的金融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权要求银行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储户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银行卡被盗刷案件时,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既有利于社会公平,又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毕竟,储户作为类似案件中弱势的一方,在对资金进行追讨时,显然在经济力量、技术支撑、法律能力等诸方面不及银行;银行作为案涉借记卡的制作者及整个系统及服务的设定者,更易获取类似本案发生的原因等详细交易信息,可以说,其追偿起来更为便捷。

第二,在金融交易发展日益迅猛,更多的人从光鲜亮丽的繁荣泡沫之下捞取利润的同时,隐藏在这种虚荣之下的稳定秩序需要有人予以重视并维护,金融机构在将眼光着眼于拉取更多存款获取更高利润时,同样应当投入相应成本到维护金融秩序与更为安全的金融环境建设之中,由银行承担类似本案中的资金损失,实则可以给金融机构敲响法律的警钟,从而更好地防止此类储户能力所无法防止的损失再次发生。

第三,法院判决由银行承担此类案件的资金损失赔偿责任,也是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