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韩某夫妇急需资金周转,便将他们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的一处房产作抵押担保,与金某签订了500万的借款协议。该协议中,金某为甲方,韩某夫妇为乙方,亿锦公司为丙方。协议注明贷款期限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8%,利息三个月支付一次。然后,金某分三批向韩某转帐500万元,银行流水显示500万的转帐时间分别是2014年的3月12日、13日和26日。对于本案在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协议签订,房产抵押程序的事实,双方都没有异议,但在二审中,韩某对实际借款金额提出了异议,并向法院提供了银行流水。原来,2014年3月12号金某向韩某转帐支付第一笔款项200万后,就立即让韩某将利息分三笔转给金某,流水显示,这三笔金额分别是22.5万、22.5万和45万,共计90万元。也就是说韩云夫妇实际上收到的借款本金为410万元。

违法“套路贷”害人不成反害己

【调查与处理】

2017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二审判定:“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某借款410万元。”对于在一审法庭上捏造事实,虚假陈述借款金额500万元的金某,因为妨害司法秩序,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罪,二审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中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金某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1.“套路贷”与一般民间借贷的区别在哪里呢?

民间借贷是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畴内盈利。“套路贷”则以追讨虚增债务非法敛财,其本质被定性为违法犯罪。

2.“套路贷”的行骗模式有哪些?

从目前公安机关所侦破的案件来看,“套路贷”通常是以团伙形式作案的,受害人的身份证、房产证甚至签订的借条、借款合同等往往会被犯罪团伙扣留,个人信息、房产地址等也被犯罪团伙所掌握。

“套路贷”的行骗模式一般会有这么几个步骤:首先是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诈骗团伙通常是打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放贷,实际上此类公司根本没有金融资质,以个人的名义和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个人民间借贷的假象。然后,这些人会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为由,骗取被害人签订一些诸如阴阳合同、虚高借款合同,以及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房产买卖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等等显然不利于受害人的各种合同,甚至还会让借款人办理公证手续,以求合同的合法性。

第二步是制造银行流水的痕迹。骗子会将虚高后的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要求借款人在银行柜面上将款项提现,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有的还刻意让受害人抱着提取出的现金照相,制造受害人已取得虚增款额的假象。留下这些证据后,骗子们便会要求借款人立即返还虚增款额。

第三步是骗子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在签订借款合同留下银行走账流水后,他们会以变相拒收还款、借款人背负其它“高利贷”等种种借口,故意造成或单方面宣称借款人违约,要求借款人全额偿还“虚增债务”。而“虚增债务”往往大于本金数倍,甚至数十倍。

第四步便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骗子会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数额的“虚高借款合同”,来偿还前面的贷款,让借款金额如滚雪球般越来越大。

最后一步就是软硬兼施“索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这里诈骗团伙会采取两种手段,一种是雇佣社会的闲散人员或者由诈骗团伙内部成员出马,采取各种手段滋扰借款人或者近亲属的正常生活,以此向借款人或其亲属施压;也有的是利用虚假材料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借款人及其亲属财产的目的。

3.“套路贷”中容易被骗入“套”的受害人通常会有这几个特征:(1)低收入、无业人员;(2)年龄段集中在20岁到50岁之间;(3)一般有房产;(4)自控能力差、消费不理性,缺乏法律和金融常识。

4.套路贷受害人特点、审理事项、警示?

此类受害人大多数还有一点,就是银行贷款信用比较低,很难从正规渠道获得贷款,于是便通过街边广告、网络发布的无抵押放贷信息,或经他人介绍被诱骗借款。

“套路贷”由于骗子们精心设计,穿上了“民间借贷”的外衣,在实际审理中很难被识破。为了防止此类案件的审理与民间借贷纠纷混淆,在审理中法庭应该全面、客观地审核所有证据,对形式上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判断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交易细节综合判断。

“套路贷”诈骗团伙很猖狂,甚至有一批所谓的“中介人员”,诱骗、胁迫被害人向非正规贷款公司借款,从中非法牟利,严重侵犯了市民的合法权益。所以提醒广大市民,防范被骗就一定要到有资质的正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不要轻信无金融从业资质的个人、公司发布的各类无抵押免息贷款广告信息。同时为了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惩处“套路贷”的嚣张行为,如果您发现有“套路贷”特征的违法行为,应该及时报警,以便于公安机关及时的收集固定证据,侦破案件。

【典型意义】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套路贷不仅害了自己,也坑害了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