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反家庭暴力法为弱者“撑腰”

张某(女)与张某某系夫妻。2015年4月12日凌晨1时30分许,张某某醉酒回家后与张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后见张某某已经入睡,张某遂用钝器多次击打张某某头部致张某某死亡,接着又用跳刀刺张某某胸腹部。同日3时14分,张某打电话报警投案,经鉴定,张某某系头面部受钝器多次击打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张某与被害人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遭受丈夫张某某的殴打。

【调查与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某具有吸毒史,长期对张某实施殴打、辱骂、威胁行为,多次危及张某及其家人生命安全。法院认为,在案发当日,张某某醉酒后又辱骂殴打张某,并威胁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张某在激愤、恐惧的状态下,用木棒将张某某打死,其行为具有防卫因素。张某某在案件的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张某作案后自首并认罪悔罪,可酌情从宽处罚。2016年5月11日,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林、普某兰物质损失4万元。被告人张某表示服判,不予上诉。

【法律分析】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它既指肉体上的伤害,例如殴打、体罚、行凶、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通常表现为以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方式,造成对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压抑等。家庭暴力还包括性虐待。家庭暴力主要是强者对弱者实施的,妇女、儿童、老人是家庭中的弱者,也往往是被施暴的对象。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家庭中的弱者作为社会普通公民应享有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与法律倡导建立文明、和睦、平等、友爱的社会主义家庭的精神严重背离,危害家庭的幸福和婚姻的稳定。针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解析:

一、张某用钝器击打张某某头部致张某某死亡,又用跳刀刺张某某胸腹部,属于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1.从主观上看,张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判断出,其用钝器反复击打张某某头部,用跳刀刺张某某胸腹部这一行为会导致张某某死亡的后果,但是其仍然实施打击和刀刺这样的行为,可以看出张某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方死亡的后果,仍然主动实施杀人行为,希望被害人死亡这样一个后果的发生。因此,张某在主观心理上有杀死张某某的故意。

2.张某击打和刀刺行为已经造成了张某某死亡这样一个法律后果。经鉴定,张某某的死亡和张某的击打行为之间是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张某在杀人后,主动打电话给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如实的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张某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死亡的后果,显然不属于犯罪较轻,不能免除处罚,但是其自首行为符合刑法中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为家庭暴力所引发的杀人案件。本案嫌疑人张某和受害者张某某之间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共同婚姻生活中,受害人张某某一直是家庭暴力的施暴一方,长期对张某进行暴力伤害,导致张某心生恐惧忍无可忍,最终选择以这样一种极端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痛苦,虽然其行为不被法律所允许,但是在案发起因上张某某本身也具有重大过错。张某的杀人故意系因不堪忍受被害人的暴力、威胁,出于长期的积怨和对未来可能再次遭受暴力的恐惧而产生。根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20条规定,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因此,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综合以上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典型意义】

目前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好多群众还缺乏对家庭暴力及其法律后果的基本认识,受传统封建思维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家庭成员中男性成员,多有对女性成员打骂体罚等现象。并且好多人觉得这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似乎天经地义。但是该案发生后,通过媒体的相关报道,司法机关的及时介入,运用微信、互联网等新媒体手段的宣传,以案说法,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教育课,增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使公众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理性的认识。让家暴中的施暴者明白了,长期施暴除了要面临法律的制裁以外,还有可能面临杀身之祸。让受虐者明白了,我国还有《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来保护婚姻关系中弱势或者受暴力的一方,受害者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我国新婚姻法第43条和第45条专门给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指出了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1)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的家庭成员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解。调解主要适用于比较轻微的家庭暴力,它的好处在于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根本转变加害方的错误思想,有利于维持家庭团结,维护加害方的自尊心理,从而尽早、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发展的苗头。(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4)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而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被害人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受害人为妇女的,被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保护被害妇女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采取极端手段,让自己从一个受害者变成一个施暴者,最终面临接受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