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18位村民于1984—1985年经马泉村油毡厂聘请修建厂房,修建好后厂房全部对外租赁,租赁费用于了马泉村村委会的办公经费,致使工人工资一直拖欠未付,工人们多次讨薪未果。2016年年底,西固区物流园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对东川镇马泉综合材料厂(原油毡厂)进行整体拆迁,马泉村18位村民得知后在现场阻碍施工,严重影响到物流园建设工程进度。2017年1月4日,这18位村民在东川镇政府集体上访。
【调查与处理】
西固区司法局工作人员积极介入,一方面控制事态,防止矛盾激化,另一方面深入调查了解,着手化解矛盾。工作人员前往西固区工商局调取企业档案,查看原工商登记,并对马泉村四任村长书记详细调查、核实真相。在确认马泉村村委会拖欠工资属实后,立即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西固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启动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实行受理优先、审批优先的“双优先”政策,协调法律援助律师进行一站式服务,帮助18位农民工在西固区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历时五个月,马泉村农民工的民事调解书终于拿到手,农民权益得以落实。
【法律分析】
本案中,马泉村18位村民于1984—1985年期间修建油毡厂厂房,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主体是明确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马泉村18位村民在修建油毡厂厂房期间,服从油毡厂的劳动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关系成立。
2.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对于拖欠工资的认定上,法律有明确规定来界定“拖欠”行为,根据《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因此,工资发放的时间最长为1个月,当月工资未按时发放即为拖欠;工资必须足额发放,不足部分也为拖欠。拖欠工资包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本案中,马泉村18位村民在与用人单位(油毡厂)形成的劳动关系中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劳动权利,修建厂房的劳动报酬至今未发放,用工单位已经违反了《劳动法》。
3.讨薪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引发群体性事件。本案中,马泉村18位村民因多次讨薪未果后选择去建设工地现场阻碍施工、去镇政府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农民工本是弱势群体,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对合理维权途径的了解,当辛苦劳动却得不到报酬时,往往不知所措,只能采取私力救济甚至暴力来维护个人权益,最终令自己身陷囹圄。在遇到此次纠纷时,西固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能够积极介入,深入调查,调解矛盾,并给予相应的法律援助。
4.法律援助是国家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八、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九、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十、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十一、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十二、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十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由上述可知,马泉村18名村民讨薪的行为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受理范围内。西固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为这18名村民启动维权绿色通道,实行受理优先、审批优先的“双优先”政策,协调法律援助律师进行一站式服务,帮助他们在西固区人民法院申诉立案。
【典型意义】
当前农民工作为社会一大弱势群体,讨薪难现象普遍存在,解决不好极易引发上访隐患,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如何解决好农民工讨薪难问题变得尤为重要。在本案中,司法工作中的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有机衔接、密切配合,形成良性互动,使涉法求援事件化解于萌芽状态,将法律援助的触角直接延伸到基层,有效化解了此次矛盾纠纷。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将法治宣传与人民调解相结合,紧紧围绕“七五”普法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主动作为,坚持以“法律八进”为总抓手,为群众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开展依法治理,使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耐心向当事人讲解法律知识,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二是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相结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讨薪、维权等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坚持优先受理、优先调解原则,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畅通 “绿色通道”,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简化程序,快速办理。三是坚持调解第一原则,对涉及农民工的案件,尽可能通过诉前调解或和解等非诉讼法律援助方式解决纠纷,及时化解矛盾,满足农民工利益诉求;采取一切优先手段,积极主动地与劳动仲裁部门、人民法院等职能部门协调,争取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判决(裁决)、优先执行,确保农民工维权案件“应援尽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