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关于南环路建设银行片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南环路建设银行片区进行征收。原告王某某所有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与原告多次协商未达成补偿协议。被告某某区政府作出《关于南环路建设银行片区王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原告王某某所有房屋进行征收。原告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向被告某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维持被告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王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调查与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某某区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违法,委托的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无房地产评估机构,其作出的《房屋价格认证结论书》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货币补偿标准,故属主要证据不足。被告市政府在复议案件的办理中,对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未全面审查,在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存在的问题未予纠正的前提下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遂判决撤销被告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律分析】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据此,被告某某区政府具有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被告某某区政府在庭审中不能证明在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中采取了上述程序和方式,属程序违法。
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据此,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委托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本案中,某某区政府单方委托了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因该认证中心不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的资质,其作出的《房屋价格认证结论书》不具有合法有效性。被告某某区政府依据无效的结论书作出的《关于南环路建设银行片区王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属主要证据不足。
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据此,听证会并不是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必经的法定程序,其适用于在涉及旧城区改造时,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时,方可启动听证程序。本案中,被拆迁的房屋虽涉及旧城区的改造,但多数被征收人对被告某区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并无异议,在征收期内有47位住户签订了补偿协议,故可以不启动听证程序。
【典型意义】
因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行政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偿是拆迁双方争议的焦点。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评估报告就成为行政决定和行政审判的关键性证据,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只有具备评估资质,评估程序合法,其所作出的评估结论才合法有效。本案某某区政府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因依据的是不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房屋价格认证结论书》,属主要证据不足。《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对人民政府如何做出补偿决定做出了明确的程序性规定,突出强调了征收决定作出后确定评估机构的基本程序及要求;被告某某区政府单方委托评估机构,侵害了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属程序违法。本案的审理,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职权,不断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