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吴某某故意杀人案——吸毒致幻不是从轻处罚的理由

被告人吴某某一家与邻居郑某某一家多年来因建房问题产生矛盾,同时吴某某因长期吸毒而产生幻觉,怀疑郑某某利用迷信方法加害其及家人,遂产生报复杀害郑某某及其家人的想法。2015年6月14日晚,吴某某吸食毒品后又产生了郑氏家人要加害其家人的幻觉。次日12时20分许,吴某某携带两把水果刀,闯入郑某某家中,将郑某某及其儿子、孙子三人捅死,后持刀继续行凶,将躺在床上的郑某某的丈夫捅伤,造成三人死亡、一人轻伤的特别严重后果。

【调查与处理】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吴某某判处死刑。2015年12月10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吴某某已被执行死刑。

【法律分析】

行为人因吸食毒品后产生短暂神志异常而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吸食毒品后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原因自由行为。所谓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时虽然没有责任能力,但使之陷入这种无责任能力状况的原因行为是自由的,是在完全责任能力状态下所为。行为人故意使自己陷于无刑事责任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并借此去实施犯罪行为的,先前的原因行为与后来的结果行为(即犯罪行为)视为一个连续的整体,故视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吸食毒品后产生的短暂神志异常,与醉酒后的短暂神志异常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吸食毒品后出现短暂神志异常而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吴某某并未患有任何精神疾病。根据其供述,其在案发前的几个月吸食毒品之后就会产生郑氏一家要加害其家人的幻觉。在案发前一晚,其吸食毒品后又产生了同样的幻觉,所以第二天睡醒后就“本能”地拿着刀去被害人家行凶。吸食毒品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吴某某长期吸食海洛因、冰毒,并出现过幻想症状,其完全清楚吸毒行为的违法性,也应当预见吸毒后可能会出现神志不清、行为失控等情况。案发前一晚,作为一个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在明知自己吸食毒品后会产生神志异常的情况下,吴某某仍然吸食毒品。正是其吸毒的行为,使其陷于神志异常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故吴某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毒品具有致幻、抑制神经的作用,会使吸毒者出现兴奋、狂躁、抑郁、幻视幻听、被害妄想等症状,进而导致其实施暴力犯罪或自伤自残。虽然单纯吸毒只是一种自损行为,仅构成一般违法,并不构成犯罪,但吸毒与犯罪从来就是一对孪生兄弟。近年来,因吸毒引发的故意杀人、绑架等暴力犯罪频发,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社会危害极大。本案就是一起因吸食毒品而引发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例,再次警示人们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减少吸毒人员可以预防犯罪发生。虽然吸毒后会产生幻觉,但这并不是从轻处罚的理由。“吸毒致幻不从轻”,表明了司法机关坚持反毒禁毒的态度和从严打击惩处毒品犯罪的决心。

本案虽然只是一个由吸食毒品而引发犯罪的个案,但是它为我们解决行为人因吸毒行为而引发的犯罪应如何解决刑事责任问题,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