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从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看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

2016年,西藏自治区白朗县进行白朗县团结新村至者下乡公路的施工,因施工距离长、工期紧,施工方大量招工加紧工期。刘某某、赵某某等13人系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区来藏务工的人员,于2016年9月20日到达公路一标段工地,在护堤组一名周组长手下工作,但现场没有招工时承诺的施工机械,刘某等人的施工需依靠人力进行,在进行了10天工作后,刘某等人感觉无法依法人力完成工作,决定结算工资返乡,但周组长不同意。刘某某、赵某某等13人2016年9月30日以用工方未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白朗县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员将各方安排到建设工程管理单位“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市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进行调解,协调劳动者、用工方、项目管理部门共同协商化解矛盾。

【调查与处理】

调解员经过了解得知此案基本事实,遂向中通项目办反映情况,请求其帮助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中通项目办马上联系了西藏天泰建设公司的项目经理和周组长,半小时后各方在中通项目办公室内,在调解员主持下开始了调解。

由于各方要求相差较大,调解员在记录各方要求后,开始对各方进行背对背的调解工作。经过数小时的沟通谈判,最终达成调解方案。项目部和周组长在对刘某等人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支付工资,工资的资金由项目部贷出,周组长按已完成的工程量预借出。各方于次日中午12时完成验收,并及时支付。次日,各方均按照约定的调解方案履行完成,此次纠纷顺利解决。

【法律分析】

周组长在招工完成后,未按照双方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此案中,农民工刘某某、赵某某等13人到达公用人单位一标段工地,但现场没有招工时承诺的施工机械,在进行了10天依靠人力的工作后,刘某某等人感觉无法依靠人力完成工作,且施工机械因为工期紧、工程量大被其他班组占用,短时间内无法依靠施工机械继续作业,遂提出结算工资返乡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此案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应当把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工作出发点,坚持及时妥善处理原则和有利于社会稳定原则,应当看到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往往是弱者。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家庭利益,处理不好,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特别是群体性案件要给予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对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要做好疏导工作,稳定情绪,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争取支持。同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对劳动者适当倾斜,及时妥善排解纠纷,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案典型意义在于: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法治宣传员对此案各方行为的法律性质作出了全面剖析,结合案情形象地阐释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使群众对《劳动合同法》有了较深的了解,也增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