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被告人阿牛某某将罂粟种子种植在自己家房屋后300米处的空地上。2014年5月9日喜德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查获了被告人阿牛某某种植的开始结果的罂粟植株,并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730株。
【调查与处理】
喜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阿牛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73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阿牛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牛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逐渐减少。但随着黑市罂粟壳价格的上涨,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有所抬头,尤其在偏远山区、交通不发达地区,一些农民大面积种植罂粟的案件时有发生。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不仅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而且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必须标本兼治,彻底根除。对种植毒品原植物屡禁不止,除了农民自身认识上的误区外,也暴露出社会管理的缺失。
我国民间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零星地分布在山区、林区以及人迹罕至的地方。一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地区交通落后、信息闭塞,广大农民群众对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极其陌生。因此各级政府应立足于当地实际,教育和引导农民替代种植、合法经营,使农民收入稳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