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5日,气温回暖,因某小区内房屋顶部呈“A”字状,部分积雪融化,有向房檐下方落雪、冰的迹象,经小区业主反映,物业企业及时在该小区内多处明显位置张贴了落雪、落冰警示标语,并在易伤人地段设置了安全警戒围栏,同时制定了应急方案,决定在天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楼顶积雪进行清理,以解决该安全隐患。该小区业主刘某,于当日下班回家未按照小区规划将其奥迪车停在车位上而是停放在小区房檐下方,导致楼上积雪掉落砸损其私家车。次日,业主刘某向该小区物业反映其私家车被楼顶落雪砸损,要求该小区物业进行赔偿,经物业公司与刘某协商无果,刘某遂向梅河口市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修复等一切费用及损失共计10162元。
【调查与处理】
2017年4月26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第一次庭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8月30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以,对于损害赔偿问题,原则上应由屋顶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住宅楼屋顶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共有部分”。根据法律规定,用以居住的建筑物被分为业主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确列举外墙面、屋顶、通道等属于共有部分。而非业主所有的专有部分。即顶层业主不属于楼顶的所有人,亦非法律意义上的管理人。
(二)业主可以将“共有部分”管理权委托物业企业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同时,还规定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显然,刘某所居住的小区已经委托物业公司来对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
(三)物业企业应对该事件承担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物业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管理人,对于小区内公共设施上的悬挂物自然坠落,给人身或者是财产造成的损害,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物业企业及时在该小区内多处明显位置张贴了落雪、落冰警示标语,并在易伤人地段设置了安全警戒围栏,同时制定了应急方案,决定在天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楼顶积雪进行清理,以解决该安全隐患的行为是尽了管理义务。物业作为小区楼顶的管理者,不仅进行了警示告知的义务,而且在易伤人地段设置了安全警戒围栏,制定了应急方案,决定在天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楼顶积雪进行清理。其采取了一定的行为,因为天气原不能立即进行楼顶清雪工作,因此可以证明物业对于清理屋顶冰雪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刘某作为成年人且是该小区长期居住的业主,理应知晓春季冰雪融化、屋顶积雪坠落有可能损伤行人及物件,理应合理避让,防患于未然。但其对警示标语没有重视把车辆停放在房檐下导致车辆被楼上脱落的积雪砸坏造成损失有过错,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被楼上积雪和搁置物掉落导致人员和物品受到伤害和损害的事情时有发生,而且业主同物业矛盾纠纷越来越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我国对物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不断完善,在实际工作中如何依法规范物业企业的管理行为以及向业主宣传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依法维权具有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