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至10月,齐某等20人在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多伦分公司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齐某等20人被安排在检修维护队工作,月工资3000元-6000元,工作过程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因经营不善,齐某等20人分别于2016年6月至10月陆续被公司辞退,2016年12月,齐某等20人以该公司与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为由,向多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调查与处理】
2016年12月9日,多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7年1月9日开庭审理了该案,经过详细调查、取证、审理,2017年2月21日,多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做出裁决: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多伦分公司应支付因与齐某等20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法律分析】
本案中,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多伦分公司在雇佣齐某等20人工作期间,没有主动与齐某等20人签订劳动合同,齐某等20人也没有主动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引发了本案的发生,而应不应该签订劳动合同,齐某等20人能否获得该公司的赔偿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多伦分公司是一个依法成立的用工单位,齐某等20人符合法定最低就业年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格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六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本案中当事双方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并以此约束当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当事双方有一方违反了合同中约定条款,均可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农民工而言,依法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很大程度上能够比较容易获取第一手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齐某等20人因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申请获取二倍工资赔偿的过程中,需要齐某等20人搜集相关有力证据,用以证明其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而获得赔偿。齐某等20人在举证过程中,提供了工作出入证、考勤表、工资表等证明材料,足以证明其在该公司的管理下工作,遵守该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并在该公司处领取工资,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齐某等20人提出的仲裁申请符合法律诉求,应予支持,即《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齐某等20人在多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依法裁决下,获得了应得的赔偿,得到了法律的保护,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在实践中,还有许多农民工付出了辛苦劳动,却不能维护合法权益的情形:1. 签署过空白或者单方劳动合同的情形:许多劳动者自己签署过劳动合同,但是自己手里没有、公司有,或者签署的时候,合同中没有对工资、岗位、合同周期作出约定,都是空白的,甚至有的劳动者只是签字,也没有写签字时间,这种情形一般称为空白合同或者单方合同。在劳动仲裁审理中,单位一方可以拿出该合同,有的时候甚至篡改该合同日期,来主张签订过劳动合同,拒绝支付双倍工资,因此这种情形,劳动者一般是得不到赔偿的。2. 超过时效的情形: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当事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超过了1年的,如果农民工不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就认为超过了仲裁时效,不能得到双倍工资,在这个情形下,一般很难拿到经济赔偿。3. 劳动者没有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一般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公司一般也不缴纳社会保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如果劳动者手里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有口难辩,是很难得到双倍工资赔偿的。
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要主动与用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工单位不签,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并由其督促签订。打工者签订劳动合同前,一要尽量对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以及企业文化、发展趋势、员工管理等进行全面了解,尽量与资质和声誉较好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要查清用人资格,不要签订主体不适格合同。二要事先了解单位名称、法人是谁等情况,注意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转包严重的行业要特别小心。比如,《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规定,建筑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包工头等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三要细读合同条款,不要签订条款不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外出打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索取规范合同文本,避免遗漏重要条款。若单位事先起草了文本,要仔细阅读对于报酬、岗位、试用期、合同终止与解除等重要条款以及岗位说明书、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等规章制度。重要条款纸上约定,不要签订模糊不清合同,从源头防范非法用工和侵害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收集相关有力证据、在申请劳动仲裁过程中,用以证明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才能进一步申请相关赔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齐某等20人诉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多伦分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劳动仲裁一案,是农民工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典型案例。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该案教育广大农民工在务工期间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农民工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法律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然而还有一些案件中,农民工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取证困难,农民工是弱势群体,面对这种情况,农民工会很难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需要农民工警醒,依法办事,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农民工获得应得利益是至关重要的。
二是社会影响强烈。该案发生后,在当地农民工群体中,反响强烈,广大农民工针对自己所处情况进行了思考,并及时弥补存在问题,防微杜渐,积极要求用工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民工群体普法宣传。农民工本身文化素质相对偏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工对于法律知识的接受水平,针对这一情况,普法宣传队经常深入到农民工聚集的企业、厂矿、建筑工地等地,开展农民工法律知识讲座,以案释法,充分利用典型案件引发的法律问题、社会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形式多样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农民工合理合法解决诉求,不断提高了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依法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