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某风险应对小组对某公司进行案头风险分析时,在非常规情报信息中发现一条对外支付信息:“某年某月某日该公司向某境外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用金额4.5万美元”,风险应对人员对该公司发出了风险提醒函,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发现该公司把支付的设计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未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也未进行代扣代缴申报。
【调查与处理】
该公司向某境外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用是否要缴税,大家存在不同意见。该公司委托某境外设计公司进行安全座椅的设计,提出需求后,境外公司全程在境外完成设计,设计完成后将电子图纸发送境内企业,公司提供了往来记录等证明。 意见一: 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设计业务完全在国外发生,认为不要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意见二:税务人员认为要缴纳增值税,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规定,某境外设计公司可以认定为非居民企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境外某设计公司的设计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方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只要服务的销售方或购买方的任何一方在中国境内都应缴纳增值税,境外某设计公司在中国取得的设计费应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公司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方面《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分析认为,该境外设计劳务不需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在境内缴纳增值税。另外不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劳务接受方该公司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公司未扣缴的原因,是因为不理解政策规定,同时由于单笔金额在5万美元以下,在对外付汇时银行未要求提供税务备案资料,公司也就认为无需扣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并加收了滞纳金。
【典型意义】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国际税收业务越来越多,税法宣传要跟上新时代发展需要,由于企业财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税收政策理解出现偏差,更要把普法融入执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
二是加强国际税收涉税风险点管控,该案件虽然补缴税款不大,但在税收管理改革的新形势下,要加强与外管局等部门的协作,定期接收对外付汇信息,及时核查发现疑点, 让企业应享尽享税收优惠的同时,也要密切关注涉税风险,对企业潜在风险进行风险提示,加强对评估人员国际税收业务的熟练和敏锐度培训,建立专业人才库。
三是加强以案释法案例宣传,创新“网络与税法宣传”一体化模式,开展网上送税法活动,有效利用微信、QQ、税企交流群、手机APP、手机短信服务等平台,使更多群众直接有效的参与税法宣传活动,轻松便捷了解税法知识、走进税收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