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初,江苏省镇江市烟草专卖局在网络巡查中获悉,网民“A香烟招代理”在网络上大肆发布售卖香烟及招收代理信息,遂与镇江市公安局组成专案组立案侦查,经过缜密侦查,在丹阳市抓获犯罪嫌疑人韦霆,据其交待的信息,公安部门赴福建省漳州市成功将方某抓获。至此,一个以方某为总代理的网络售假团伙浮出水面,方某某以网络为平台,在全国发展二级代理30余人,将大量伪劣卷烟销往全国多省,涉案金额达4000余万元。
【调查与处理】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方某、闫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叶某、胡某、韦某犯非法经营罪,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4月14日,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网络售卖假烟案案件。辩护律师认为叶某等人与方某构成共同犯罪,属于从犯应减轻处罚,经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为单独实施犯罪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最终被告人方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叶某犯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闫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韦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胡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律分析】
叶某、闫某等4人通过网络聊天工具单线联系从上线方某处购得非法生产卷烟,形成金字塔型非法生产卷烟销售网络,其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一般看是否符合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的特征,综合各情节予以判定。
1、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在本案中,经公安部门查明,方某为谋求高额非法利益,在福建省云霄县自行组织生产非法卷烟(假烟),方某以网络通讯工具为媒介,在贴吧、QQ、微信上大量发布广告,全国范围内招收了大量二级代理商替其进行销售,迅速形成产、供、销为一体的销售网络。为逃避打击方某与二级代理商实行单线联系,将非法生产的卷烟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运输给二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以同样的方式再次进行分销,从而形成了一个遍布全国的犯罪网络。方某与叶某等二级代理商虽然通过网络购销卷烟,从表象上看似形成共同犯罪,但互相联系不并不紧密,叶某等二级代理商多为自行从事销售行为,仅仅为从上线购进货源而后各自通过下线进行分销,符合单独实施销售行为的特征,宜认定为各自实施了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为妥,不宜认定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2、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首先,要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共同犯罪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具体到本案,方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生产及销售的卷烟为非法生产卷烟的情况下,仍通过下线销售非法生产卷烟,从其主观意识判断,主要是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下线帮其分销所生产的非法卷烟,并无与下线共同协力进行犯罪的动机及利益驱动,与共同犯罪主观要件不符。而叶超等众多二级代理商,从案情上来看,二级代理商从方某处购买非法生产卷烟进行销售,1年时间就可以获取非法利益20万元以上,从而可以看出他们仅是为了追求非法利益,单独实施销售行为,并无共同犯罪的意识表示,但为了高额的非法利益,在网络上大量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这一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以期望获得更大地利益。
3、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经查,方某等涉案人员均为“90”后,在案发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理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方某与叶某、闫某等5人通过网络通信工具大量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销售金额超过4000余万元,根据刑法规定,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这里存在非法经营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两项罪名竞合的问题,不涉及本文内容,不再赘述。基于上述因素,方某等5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因而社会危害性较轻,同时5位当事人均为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减轻处罚的处理。
【典型意义】
该案涉案的5名“90”后当事人,本应是正当风华正茂之年,只因经受不起金钱的诱惑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不仅仅在一生中留存不可磨灭的污点,而且对家人也是巨大的伤害。该案典型意义在于: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近年来,烟草行政执法部门侦办的督办案件中,多数涉案当事人年龄均在20岁上下,而在办案过程中最令人“影响深刻”的是涉案当事人对法律的懵懂和无知,当办案人员找到当事人告知其涉嫌犯罪时,他们的反应是在网络上卖东西怎么就犯罪了呢?因此普法宣传时,不仅仅要关注社会主要群体,更要关注刚刚踏入社会的大学生群体,将普法宣传做到位实现全覆盖。深刻理解共同犯罪的特征。共同犯罪较单独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就本案而言虽不形成共同犯罪,但这种金字塔型的犯罪网络,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给国家造成的税收损失也是巨大的。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普法中的作用。该案庭审时,得到众多新闻媒体的关注,运用法治宣传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的手段,通过网络社区、微博平台、移动多媒体等新兴传媒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扩大了法治文化的受众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