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人付某、刘某于2015年经营连云港荣泰服装有限公司期间,为少交税款,从被告人王某处购买徐州瑞宇泰纺织有限公司、徐州欣聚恒纺织有限公司、徐州文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0份,税额合计人民币133784.77元,用于抵扣连云港荣泰服装有限公司税款,其中,被告人刘某参与虚开的发票税款合计人民币90139.23元。被告人王某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的7%收取开票费用共计55000元。
被告人付某、刘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连云港荣泰服装有限公司已向公安机关退缴税款人民币133784.77元;被告人王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55000元。被告人刘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
【调查与处理】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连云港荣泰服装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付某、刘某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付某、刘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付某、刘某、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刘某已退缴税款,系坦白,具有立功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连云港荣泰服装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对被告单位连云港荣泰服装有限公司已退缴的税款人民币133784.77元交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对被告人王某退缴违法所得5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10万元以上)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50万元以上)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在本案中,被告人付某、刘某身为连云港荣泰服装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明知和徐州瑞宇泰纺织有限公司、徐州欣聚恒纺织有限公司、徐州文璐纺织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在被告人王某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0份,税额合计人民币133784.77元,用于抵扣连云港荣泰服装有限公司税款;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票面金额的7%收取开票费用共计55000元;被告单位连云港荣泰服装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付某、刘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在本案中,被告人付某、刘某的行为只想同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目标并互相配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付某、刘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本法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构成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要全面落实 “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及时受理,迅速开展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及时破案避免了给国家造成更大损失。二是要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本案主要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些法律问题, 税务机关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宣传教育,强化专用发票的管理意识,从根本减少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 ,同时税务部门要对纳税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代表、财会人员、销售人员进行税收业务知识和税收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要教育纳税人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虚开增值税发票带来的危害和产生的严重后果,主动加强财务管理,不断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