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根据《中共茂名市委办公室转发〈市依法治市办、市普法办关于开展茂名“民生与法治”普法宣传活动的方案〉的通知》(茂办字〔2016〕17号)、《关于试点推进茂名“民生与法治”普法宣传活动的通知》(茂普办〔2018〕23号)和《关于调整茂名“民生与法治”普法宣传活动安排的通知》(茂普办〔2018〕24号)的要求,茂名“民生与法治”普法活动将延伸到县级市(区),贴近基层,该活动的第二十七期将在高州市举行方便基层市民群众,扩大普法宣传覆盖面,体现普法宣传工作的成效。
2016年3月起创办的茂名“民生与法治”普法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成效,达到了引导群众走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受到茂名市、广东省司法厅、省普法办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受到广大市民的欢迎。该活动的有序开展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推进依法治市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重点宣传内容】
案例1:陈先生和陈女士是兄妹,其父母分别于2015年和2016年去世,遗留下一套父亲名下的商品房,生前无遗嘱。现两兄妹持其父亲的房产证及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不动产机构申请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但窗口工作人员告知还要提供其父母只生育其两兄妹的关系证明(再无其他子女),及提供其兄妹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先于陈先生父母死亡的证明才能办理。陈先生兄妹不理解,认为窗口工作人员为难他们。
在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父母遗下的房屋应该归谁所有”、“怎样办理房屋继承转移登记手续”等棘手问题,应如何解决呢?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办理继承的不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其他必要材料;
案例中的陈先生、陈女士可以带齐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产继承的过户登记。
案例2:购买商品房,是大部分市民群众一生中的一件大事,是大部分人一生最大的商品,所购买商品房的质量问题是市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关系到切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市民李先生购买新商品房两年后,外墙出现渗水现象,请问碰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答:外墙出现渗水现象分两种情况进行考虑处理:一种是“非结构安全问题”,另一种是“结构安全问题”。
第一种情况:非结构安全的外墙出现渗水质量问题。可能是底层与基层未处理干净、抹灰前未浇水或浇水不足、浇水不均匀、砂浆配合比不当等原因造成。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有义务对业主的房屋进行保修,业主还可以通知开发商企业要求施工单位对其外墙渗水部位进行补修。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墙体、樑、柱等主体承重涉及结构安全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组织专业人员通过对现场外墙渗水墙体进行核查,如果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3:2018年3月某天晚上,李某利用电动三轮车装载着芒果等水果,停靠在城区占道经营,城管执法巡查人员发现后,当场实施证物保存措施暂扣李某的电动三轮车,经立案处理,城管部门对李某处以800元的罚款处理。
城市管理秩序、市容市貌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城市的文明程度。我市创建广东省文明城市目前已进入关键时期,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城管理部门和全市各部门全力以赴。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如何应对呢?
答:利用车辆装载货物作为流动摊档占道经营的现象非常普遍,因其方便灵活,机动性强,方便逃避执法人员处罚,故这种现象屡禁不止。本案中的李某已多次在同一地点利用电动三轮车载水果占道经营,屡教不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内容: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因此,城管执法人员暂扣李某的三轮车是具有法律依据的。经立案查实,李某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希望每一位市民都能自觉遵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营造我市良好的市容市貌,为我市创文创卫工作多作贡献。
案例4:在城乡,有时见到一大批老人排队参加一些不法分子专为老年人举办的会议、讲座、免费体检、名医义诊等活动,用此种手段向老年人推销价格虚高的保健食品,有不少“专家”一看到老年人就说“你得了某种病”、“你体内有癌细胞”之类的话,并且借助恐吓实验,让老年人上当受骗。在日常生活中,以保健食品非法宣传、非法营销等手段欺诈老年人群,引发较多消费投诉,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如何应对呢?
答:2017年,广东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已达1334万,占全省户籍总人口的14.5%,老年人健康消费权益保护已成为广东全社会关注的民生热点。去年开始,我省开展了“南粤护老”的专项行动,坚决铲除各类以保健食品营销欺诈老年群众的社会公害毒瘤,为老年群众营造放心安全的保健食品消费环境。
首先我们要看经营者是否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于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法开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的,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按“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查处”。
遇到这种情况,欢迎广大市民拨打我们的投诉举报电话:12331。
案例5:市民李先生利用自己的面包车运输两吨柴油被交通部门以未经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暂扣车辆,李先生认为面包车是自己的,运输柴油到工地也是给自己的车辆使用的并不是营运性质,交通部门不应查扣面包车。
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和非营业性,李先生从事非营业性运输柴油行为是否要经过许可?
答:危险品是易燃易爆有毒和强烈腐蚀性的物品的统称,危险品的运输存在巨大的危险性,稍不注意可能会造成物资损失或者人员伤亡,危险品运输是特种运输的一种,是指专门组织或技术人员对非常规物品使用特殊车辆进行的运输。一般只有经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审核,并且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才能有资格进行危险品运输。为此国务院和相关部门都出台相关法规、规章专门对危险品运输作了特别规定,所以危险品运输无论营业性或非营业性运输都需要严格把关,经相关部门许可才能运输。
因此,从事营业性和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都要经过交通部门许可后才能从事道路运输,同时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也要取得相应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上岗证。
案例6:今年初,在某市市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是由谢某饮酒后驾驶一台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沿江二路时,碰撞同方向在路边正常行走的行人何某,造成何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办案民警送驾驶员谢某到医院抽血检验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时,结果为175mg/100ml,谢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现已被移送起诉,将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年来,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常发生,严重威胁到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如何应对呢?
答:法律上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酒后驾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该案中的驾驶人谢某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活动特点和效果】
面对面解答与市民在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房地产”、“城市管理”、“食品药品安全”、“交通运输安全”、“交通道路安全”等方面的热点问题,和涉及的法律法规。互动区现场讲了6个案例、观众向台上嘉宾提了6个涉法问题。咨询区发放法律宣传书本、小册子2000余份,普法宣传环保袋1500余个,现场解答群众咨询300余人次。展示区有300多人到场参观学习。高州市法治文化主题公园的大型LED显示屏现场直播了《茂名“民生与法治”普法宣传活动高州专场》,同时在高州广播电视台播出,观看的市民群众达100多万人次,收到了非常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通过本期“民生与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和帮助市民树立法治意识,以理性、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在维护高州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真正做到法治宣传教育与百姓生活紧密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