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落实寿办〔2018〕21号文件关于印发《寿县边缘农户帮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和工作职能,寿县司法局对全县范围内所涉及的228户边缘独居老人户开展法治帮扶救助工作。
为认真开展对全县边缘户中独居老人的法治帮扶救助工作,寿县司法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细化帮扶措施、明确工作流程。
一是寿县司法局出台印发了《寿县司法局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独居老人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局帮扶工作负总责;各司法所所长是所在乡镇独居老人救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形成全体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参与帮扶救助的工作局面。
二是针对独居老人户的不同情况,有区别的开展帮扶。一方面是对有子女的独居老人,通过思想教育、乡规民约、调解或诉讼等途径,确定赡养关系,督促履行赡养义务。另一方面是对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独居老人,符合低保条件的,配合、建议乡镇按规定程序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三是明确阶段任务和时间期限,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各司法所严格按照阶段任务安排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并及时上报,确保此项工作保质保量有序进行。
【重点宣传内容】
(一)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二)赡养人对老人应履行哪些义务,赡养人配偶是否应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三)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祖父母、外租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四)赡养老人是否有附加条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赡养老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见,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了的,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同样,在赡养老年人这个问题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五)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六)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七)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八)继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子女与继母或继父之间形成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相互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继子女主动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针对性强,宣传效果突出
本次活动的帮扶对象为全县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低保户、残疾户、重病户、危房户、无劳动力户和独居老人户“六类人群”中的独居老人户。针对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赡养问题,通过法治宣传和帮扶,消除了一部门独居老人的法律盲点,帮助他们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义,使他们能够安享晚年,达到法治扶贫的效果。
(二)与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加强配合
一是主动与县扶贫办对接,征询意见建议,获得县扶贫办的支持、指导;二是安排各司法所,主动与乡镇扶贫工作站对接,结合脱贫攻坚其他帮扶措施,开展帮扶救助。
(三)坚持长效机制,不断巩固成效
长期推进,持续抓好落实,结合边缘农户动态管理调整工作,适时对帮扶救助对象进行更新调整,使对独居老人的救助工作成为一项制度化、常态化工作。
(四)强化监督,树立典型,推动帮扶工作
我局结合双包工作,安排承担双包日常工作较多的局政工室,负责对各司法所开展救助独居老人工作的调度、推进;多次组织人员,深入到各乡镇、边缘独居老人家中,实地督导帮扶救助成效。在开展帮扶救助工作中,我局小甸司法所,严格按照局《方案》开展工作,对辖区内的14名独居老人开展了排查、摸底和救助工作,并且能够结合在脱贫攻坚中承担的帮扶责任人工作职责,自5月底开展工作以来,坚持每月到独居老人户走访,密切跟踪,确保独居老人的生活稳定。
通过全局的努力,目前,全县边缘独居老人的赡养问题均得到了保证,能够老有所居、老有所养,有效的化解了该类人员成为贫困户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