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学习宣传《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系列活动

为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2015年11月重庆市四届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即组织全市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开展了系列宣传活动,特别是自2016年1月1日《办法》施行以来,全市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时组织学习宣传、认真贯彻实施,确保了宪法宣誓制度深入人心、严格执行。

活动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10余家媒体参加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负责人对《办法》重点条文进行详细解读。《办法》实施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在常委会领导带领下,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观摩、查看资料和宣誓设施等多种方式,督促全市各级人大和“一府两院”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认真实施《办法》。全市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通过专题学习、干部培训、论坛、征文、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学习宣传《办法》,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宪法宣誓制度,在全市形成了“荧屏有像、广播有声、报刊有文、网络有形”的宣传格局,营造了良好的实施氛围。2017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了全市人大系统和市“一府两院”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情况汇报,就进一步宣传贯彻《办法》提出明确要求,促进了宪法宣誓制度的深入实施。

【重点宣传内容】

1. 如何认识学习宣传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党中央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定。从2014年首次提出,到2015年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再到2016年正式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成为中国政治生活和法治进程的重要内容。加强《办法》学习宣传,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在我市全面、规范和有效实施,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现实要求。宪法宣誓从形式上看是一种仪式,实则是在传递一种价值,承载一种精神,有利于促使我市国家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履行宪法使命,不断增强遵守宪法、捍卫宪法的使命感、责任感。

2.如何界定《办法》中宣誓的人员范围?

答: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涵盖了全市市级到乡镇的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种类较多,主要涉及三类人员:一是市、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3. 宣誓人员各不相同,誓词也不相同吗?宣誓的誓词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宣誓人员虽然工作岗位各不相同,但在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上是相同的,誓词应当一致,适用于所有宣誓人员。誓词是“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4.宣誓仪式由谁组织?如何组织?

答:本着既严格依法、又便于组织实施的原则,办法就宣誓仪式的组织主体和组织方式作了原则规定。

根据不同适用对象,办法分别明确了宣誓仪式的组织主体,共分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其适用对象为: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第二种情况,宣誓仪式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其适用对象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当场接受常委会颁发任命书的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第三种情况,宣誓仪式由“两院”分别组织,其适用对象为: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任命、除当场接受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以外的“两院”国家工作人员。第四种情况,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其适用对象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5. 《办法》中如何规定宣誓仪式?如何体现庄重严肃?

答: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主持人在组织宣誓仪式的人员中或者在当次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集体宣誓时,可以分批宣誓。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组织宣誓仪式,应当设宣誓台,台面上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台旁适当位置挂放宣誓誓词。领誓人和宣誓人应当着装整洁、端庄,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用普通话宣誓。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在全市形成宣传贯彻宪法宣誓制度的浓厚氛围。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牵头组织和督促指导下,全市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把宣传贯彻《办法》作为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比如,市“一府两院”党组集中学习宪法宣誓制度,印发本系统配套实施方案或办法;部分区县人大在国庆节、国家宪法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策划和组织集中宣传活动;区县“一府两院”充分发挥电视台、报社、手机报等本地媒体传播优势,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加大对《办法》宣传。通过全市各级人大和“一府两院”系列宣传活动,在全市形成了广泛深入宣传、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浓厚氛围。

二是推动宪法宣誓制度在我市全面深入实施。通过广泛深入宣传,促进宪法宣誓制度在我市全面贯彻实施。2016年1月底,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选举产生的人员在大会上进行宪法宣誓是我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第一次实践,为全市的宪法宣誓工作作出了示范。2017年4月,市政府首次组织任命的35名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利用员额制法官、检察官改革的契机,设立主会场和分会场,组织员额制法官、检察官等集体宣誓。各区县、乡镇人大利用换届选举的契机,组织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集体宣誓。目前,全市各级人大、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按照《办法》规定均按时组织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基本做到了应宣尽宣。

三是在全市广大干部中进一步树立了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宪法意识。参加宣誓人员表示,通过宪法宣誓,精神得到洗礼,心灵受到震撼,增强了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宪法宣誓从形式上看是一种仪式,实则是在传递一种价值,承载一种精神,能够促使自己时刻牢记使命,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宪法宣誓的激励引领,全市广大干部的宪法意识、宪法观念进一步牢固,学习宪法、运用宪法的宪法理念进一步提升,遵守宪法、捍卫宪法的使命感责任感进一步增强,推动了我市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