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平谷区熊儿寨乡“私人律师”送法下乡服务群众

熊儿寨乡位于平谷正北15公里,是距平谷城区较远的纯山区乡。全乡总面积35平方公里,现有7个行政村,总人口3900余人。对于这样一个人口较少、居住分散、自然条件相对其它乡镇比较差的乡镇,普法宣传、法律服务等利民活动组织起来相对困难。针对此情况熊儿寨司法所及时组织包村律师与各村治保主任进行座谈交流,总结梳理问题,研究制定工作计划。自2018年1月开始,通过“配餐式”“巡诊式”“会诊式”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使近千名群众接受到法治熏陶,让村民随时可以跟包村律师进行一对一的问答,村民笑称拥有了自己的“私人律师”。

【重点宣传内容】

(一)针对山区群众民俗特点,通过“配餐式”主题宣传,普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常识,使广大妇女群众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1.《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宗旨 

(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2)促进男女平等 ;(3)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2.《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

(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2)促进男女平等;(3)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3.《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权益

(1)政治权利;(2)文化教育权利;(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4)财产权益;(5)人身权利;(6)婚姻家庭权益。 

4.《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了以下三项基本原则(1)男女权利平等的原则;(2)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和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3)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的原则。

5.妇女文化权益(1)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2)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利益的权利;(3)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的权利;(4)自由从事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的权利。  

(二)针对山区地理地势特点,通过“巡诊式”宣传讲解,普及《婚姻法》常识,使广大群众理解掌握法律所规定的家庭内部间的责任义务。

1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贯穿整个婚姻法,是婚姻法所有规定包括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准则。婚姻法的各章各条都体现了基本原则的要求和精神。
    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2.婚姻法规定了禁止性条款和倡导性条款
    婚姻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两条禁止性条款和一条倡导性条款,阐述了五项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实质要求并保证其实施。
    婚姻法第3条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第4条增加了一条倡导性条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有:(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2)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无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
    4.结婚的禁止条件
    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无效婚姻包括哪些情形?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无效婚姻包括:(1)重婚的,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与之结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婚姻当事人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6.夫妻在家庭中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义务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三)针对山区矛盾纠纷特点,通过“会诊式”疑难问题解答,普及《物权法》常识,积极开展各类矛盾纠纷化解

1.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开展“配餐式”法律宣传,强化了普法宣传的针对性。针对居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紧紧结合乡村实际,开展一系列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治讲座等“配餐式”特色服务,加强治保民调主任、法治宣传员的专项培训,根据山区群众民俗特点开展宣传普及。此种模式较好的推进了专项普法,从而使普法宣传效果更有针对性。

二是开展“巡诊式”法律宣传,扩大了普法宣传的广泛性。加强包村律师与各村的沟通联系,每月定期到各村进行“坐堂巡诊”,村民群众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到法律服务点找律师进行问诊,村居律师及时为村民解决法律疑问,普及法律知识,将法律服务工作方式从“等上门”变为“走下去”,扎实推进法律便民活动。

三是开展“会诊式”法律宣传,增强了普法宣传的有效性。针对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复杂、疑难法律问题,包村律师与各村治保主任及时进行集体“会诊”,多方交流研究,适时进行合理合法的解答,切实帮助村居民解决实际问题。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律服务走进贫困山区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效果,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