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中央和市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民法总则》宣传,金山区法宣办于2017年9—10月在全区开展《民法总则》百讲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活动,指导各街镇(金山工业区社区)法宣办依托村村(居)有顾问、律师与村居党支部结对等工作,以村居党建服务站、基层党建服务点和各中小学校为平台,大力宣传民法总则中包含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神,突出宣传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等基本内容,注重宣传民法的基本原则,使民法精神深入人心。
各街镇(金山工业区社区)法宣办积极响应,纷纷安排了集中讲课课程,在社区、乡村、学校,通过一系列的讲课,广泛而深入地宣传普及《民法总则》,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使民法精神渗入基层群众的神经末梢。本次活动共计组织了119次讲座,约10000余人参加。
【重点宣传内容】
(一)胎儿拥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力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明确了胎儿也具有继承权。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到八岁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原《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作为区别儿童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相比而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调了两岁。
(三)子女赡养义务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扶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明确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四)监护人制度的变化
《民法总则》删除了在《民法通则》监护制度中的“单位”的字眼,增加了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等规定,增加了更换监护人的情形、父母配偶子女间被撤销监护资格继续履行负担义务、监护关系终止情形等规定。
(五)增加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明确了虚拟财产的合法性。
(七)倡导见义勇为精神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明确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八)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原《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由原来的两年延长为三年。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宣传内容贴近生活
此次活动通过把《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进行新旧条文的对比,突出《民法总则》的八大亮点,把宣传的重点放在贴近基层群众生活的法律知识点上,如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的基本内容,诉讼时效等修改内容,房产、遗产等法律问题,未成年侵权案例,并就如何运用《民法总则》中的新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阐述,与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吸引了村民、居民和在校学生的积极参与。
(二)宣传汇集各类资源
此次活动充分汇集律师、高校大学生志愿者等各类资源,组成师资丰富的讲座团队,给群众提供专业化的法律宣传。在金山区法宣办的指导下,各街镇(金山工业区社区)法宣办及时响应,与金山区多家律师事务所共同制定了详细的宣讲计划和宣讲内容,安排30余位专业律师开展讲座,并联系多位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的大学生志愿者作为宣讲团队成员,有效开展《民法总则》百讲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活动。
(三)宣传深入基层群众
此次活动在全区各街镇、金山工业区社区更广泛开展,深入社区、乡村与学校,共计组织了119次讲座,涉及57个村、48个社区、7所中小学校,共计10000余人参加,宣传对象包括全区各村居的村民、居民以及学校学生,以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为抓手,推动《民法总则》宣传深度融入广大基层群众生产、生活、学习的各个方面。
(四)宣传效果深入人心
此次活动通过大力宣传《民法总则》,不断扩大《民法总则》知晓度和影响力,让民法的理念和原则不仅成为法律的约束,也成为广大群众的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了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让民法知识家喻户晓,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收到了良好的普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