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安全观,强化公共安全法治意识。3月13日,建平镇司法所按照县司法局的统一安排部署,以全国“两会”召开为契机,在镇集市中心开展公共安全专项法治宣传活动。

建平镇司法所开展公共安全专项法治宣传活动

【重点宣传内容】

一是立足弘扬法治精神,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力宣传宪法确立的国体政体、领导核心、指导思想、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使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大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群众了解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二是立足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深入宣传《刑法》。重点宣传《刑法》以下内容。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三是立足生产生活出行安全,深入宣传《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重点宣传《消防法》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四是立足青少年健康成长,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了提升青少年的法律素养,推动青少年树立爱国意识、公民意识和规则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增强青少年明辨是非的能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重点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活动特点和效果】

建平镇司法所结合实际,运用群众看得见、听得到、易接受的方式开展公共安全专项法治宣传活动,增强专项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凝聚吸引力和感染力,不断扩大法治宣传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截止活动结束,共发放宣传材料300余份,接受村民咨询60余人次,收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此次活动的开展,面向群众,深入基层,点多、面广、辐射性强,切实将法律知识送到群众的日常生活中,进一步提了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不仅丰富了群众的文化生活,还使法治观念广泛深入人心,切实提升了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为确保两会顺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