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2019年3月14日,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司法所和镇食药所来到安洲坝村“赶大集”,共同开展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宣传活动,为村民们送去了新鲜实用的“法律知识大餐”。
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村民们发放了《电子商务法》宣传手册,并为村民们讲解了这部法律规定的“网购那些事儿”,包括:微商、代购法律管不管,网店的刷单、刷评价等违法行为,快递丢了谁负责,遇到捆绑销售怎么办等法律知识。
食药所工作人员为村民们发放了《食品安全法》宣传手册,并告诉村民们:国家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不要相信那些宣称“包治百病”的假保健品;当有人推荐购买保健品时,可以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该产品是否具有批准文号,也可以到食药所进行咨询;如果被骗或有假保健品线索,应及时向食药所、派出所举报。
【重点宣传内容】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哪些?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由此可见,并非只有淘宝、京东、唯品会等这样的网购平台才是电商,微商、微信代购、直播销售等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归《电子商务法》管。
(二)如何看待刷单、刷评价的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由此可见,一些网店的刷单、刷评价等行为,不仅违反网购平台规则,更是违法的。如果消费者发现网店有刷单、刷评价行为,可以向网购平台举报,千万不要被一些网店的假销量、假评价所欺骗。
(三)快递运输风险由谁承担?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由此可见,买家选择卖家提供的物流,快递出现破损、丢件等情况,应由卖家承担责任,而不是由买家自行去找快递公司赔偿。
(四)关于代收快递和当场验货
《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根据该条规定,快递员有义务提醒收件人当场查验,要求当场查验快递是收件人的权利,而且,快递员不得未经收件人同意擅自将快递放置于快递柜、代收点或交由他人代收。
(五)电商平台应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尽到哪些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之前出现了顺风车司机杀害乘客的恶性事件,有人认为责任应由顺风车司机本人承担,与打车平台无关。但根据该条规定,在可能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的问题上,打车平台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也要承担责任。比如,打车平台应当对司机和人车一致问题进行严格审核;对消费者投诉及时重视和处理;应当在软件里为乘客提供便捷有效的紧急救助方式;出现问题应及时协助警方提供司机信息。如果尽不到以上义务,最终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打车平台应对消费者承担责任。
(六)对捆绑销售说“不”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在一些售票、旅游网络平台上出现了“机票+保险”、“订酒店+打车优惠券”等捆绑销售套餐,而且是默认必选,并不提示消费者,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捆绑销售产品或服务,必须用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能设置为默认选项,否则消费者可以拒绝、投诉。
(七)不要相信声称“包治百病”的保健品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保健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特殊食品,国家对其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决不能将保健食品与药品相等同,宣传所谓“包治百病”保健食品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八)如何判断保健品是否正规?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正规的保健食品是可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查询到的,如果村民们遇到被推销保健品的情况,不应轻信,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进行查询,也可以到食药所去咨询工作人员,以便判断所谓的保健品是否正规。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注意紧扣村民实际法律需求
近些年,网购纠纷不断增多、保健品诈骗犯罪持续高发。而随着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广大村民也参与到了网购的时尚当中;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留守老人具备了一定的消费能力,同时出于对健康的追求,也开始热衷于购买保健品。因此,网购纠纷、保健品诈骗的现象也逐渐蔓延至农村地区,危及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们的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急需增强。所以,向村民们宣传一些关于网购和保健品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识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大力宣传国家最新立法成果
此次宣传活动紧跟国家最新立法动态,将新鲜实用的法律知识送到了村民手中:《食品安全法》在2018年12月29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决定,经过修改的《食品安全法》更加严谨;备受瞩目的《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之所以备受瞩目,是因为电子商务涉及面广,关系到近6亿网购用户,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为电子商务制定的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
(三)切实提高村民法律知识水平
此次宣传活动由于结合重要节日节点,认真分析了村民的实际法律需求,也由于工作人员在平时通过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更由于工作人员能够精心准备,结合时事和案例为村民们生动解析重要法条,使得村民们掌握了最需要、最实用的法律知识,收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