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深入推进“法律进民企”,助推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肥东县司法局、普法办紧紧抓住民营企业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坚持以点带面、示范引领,围绕企业关心的热点法律问题,开展系统化、常态化法治培训,增强企业负责人法治意识,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
2018年7月—12月,肥东县司法局、县普法办联合县经信委举办6期民营企业负责人法治培训班。一月一期一主题,系统阐释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商业合同风险管理、公司股权和治理结构、安全生产等与民营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取得良好法治效果。458名民营企业负责人参加培训,85家民营企业主动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活动,21家民营企业主动邀请民营经济律师服务团开展专项法治体检。为巩固培训成果,提升服务质量,该县向辖区民营企业发放法治需求调查问卷,制定2019年培训班工作方案,推动法治培训常态化、长效化。
【重点宣传内容】
1.员工招聘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控
(1)禁止使用童工。禁止使用童工是国际劳工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1991年我国颁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在劳动法出台之前就明文规定对青少年的特殊保护措施。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也禁止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这是法律的刚性规定。
(2)禁止就业歧视。反对就业歧视,提倡就业机会均等是现代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发布招工条件时,往往有意识或无意识中出现就业歧视的现象,如男女、种族、户籍等。尤其是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是比较普遍的。相关法规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招用或辞退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3)禁止就业担保、收取财物。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习惯于以防偷、防跑、防犯规等为由,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抵压金;或变相收取押金,如扣除试用期工资做抵押等。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招用工时,不得收取押金,不得要求提供担保,不得扣压有效证件,不得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若违规,将被责令改正,并被处以相应的处罚,承担额外的用工成本。目前违规行为在特殊岗位要求提供朋友或亲属进行担保的居多。
(4)禁止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在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尽到告知的义务。有三层意思:一是告知义务是主动告知,即使求职者没有想到,只要在以后工作中可能涉及的事项,都要主动履行告知;二是如实告知,本着诚信原则,如实告知相关内容,不能选择性告知;三是告知的时间应在合同签订之前。
(5)禁止泄露员工资料。在招聘用工的过程中,会接触到求职者的大量个人信息,并有可能让劳动者提供相应的智力成果,如个人研究成果、发明创新成果等,作为招聘考察的内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其技术成果、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泄露劳动者个人信息或者擅自使用劳动者的智力成果的行为属于违法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工伤事故处理的风险防控
工伤,是因工受伤,如果认为只要是在工作时受伤就是工伤,是不太准确的。所以,在工伤事故处理中,核心问题是“定性”,即劳动者受伤或患病是否属于工伤认可的范畴。要把握四个关键点:
(1)一个关系,即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排除性情况: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即使出现了人身伤害事故,所产生的费用不能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从商保角度考虑降低风险的可能。
(2)“三工”原则。关于工作时间,应包括上下班时间、加班时间、临时接受任务时间、因工外出时间、参加工会活动的时间、为工作而作准备或收尾等;关于工作场所,应包括公司范围以内、因工作被派离工作场所时来回的路线、上下班路线途中等;关于工作原因,也不能片面理解,应将属于工作原因的延伸扩大化,如职工在单位解决生理需求,吃饭、上厕所时受伤,单位组织集体活动中受伤,陪客吃饭受伤等。
(3)无过失原则。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应遵循无过失责任原则。不管劳动者受伤是否存在过失,只要不是故意自杀或自残或犯罪或吸毒、醉酒工作,均不影响工伤认定。
(4)举证倒置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原则,但在工伤认定中,实行的是举证倒置原则,即对于员工出现人身伤害,不是要求员工举证为什么是工伤,而是要求企业举证为什么不是工伤。如果企业无法证明职工的伤害不是工伤,那么职工伤害就会被认定为工伤。
3.合同风险防范的知识要点
(1)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中无效条款不影响有效条款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限制
合同一般具备生效要件,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特殊合同,除了一般要件外,还应该具备特殊要件,才具有效力。附条件合同。既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条件,将条件作为合同成立或解除的依据。主要有:附生效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既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将期限作为合同成立或解除的依据。主要有:附生效期限合同和附终止期限合同。
(3)无效合同的法定事由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定事由有: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活动特点和效果】
在组织开展民营企业负责人法治培训中,广大民营企业家纷纷表示希望了解更多涉企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经营能力,对法治培训高度评价、热烈欢迎。为更好发挥法治培训的引导示范作用,肥东县把握培训前、中、后三个环节,围绕调研、内容、延伸三个方面,坚持常态化、长效化,通过法治培训的小切口,做好服务民营经济的大文章。
一是加强调研,精准性强。该县在组织培训前,主动开展专项调研,面向辖区民营企业征集法治培训需求。根据需求制定培训方案,邀请民营企业家代表召开座谈会,听取具体意见,进一步完善培训方案,努力满足广大民营企业的法治需求。
二是紧扣主题,针对性高。该县紧紧围绕法治需求,确定培训主题、内容、时间、地点、师资等,提高培训针对性。针对普遍反映的用工、合同法律问题,邀请合肥市“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资深律师等细致解读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近期发生的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使培训内容更贴近实际、更具有吸引力。
三是注重延伸,实效性好。该县坚持将法治培训作为服务民营经济的着力点,不断以点带面,综合运用法治体检、纠纷调解、法治宣传等方式,巩固扩大法律服务成果。以法治培训提高广大民营企业家法治意识,引导民营企业家自觉尊法、主动学法、遇事找法;以法治体检前移法律保护关口,帮助民营企业有效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以民营企业矛盾纠纷为重点,主动排查、及时化解,做到矛盾不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