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3月29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并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入手,以法治的刚性和硬度推动文明生活方式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与先前出台的《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了天津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为提高社区居民对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知晓率和参与率,营造办文明事、做文明人的浓厚“创文创卫”氛围,保障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顺利实施,津南区司法局组织开展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专项法治宣传活动。

津南区司法局积极开展《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活动

【重点宣传内容】

1、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2)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3)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

(4)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5)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6)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7)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

2、驾驶车辆应如何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

(1)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

(2)在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

(3)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4)礼让、避让行人;

(5)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6)停车入位,有序停放。

3、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在公共场所赤膊的;

(2)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随意插队的;

(4)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他人座位的;

(5)其他有损城市形象,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

4、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违规鸣喇叭的;

(2)违规变道、掉头的;

(3)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

(4)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的;

(5)不按照规定停车的。

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落实普法责任制。全区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普法责任制,根据各自职能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的专项法治宣传活动,各执法部门将普法教育纳入执法的全过程,对于违反《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并进行以案释法,提升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文明素质。

二是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科技周”“6·5环境日”“6·26国际禁毒日”等时间节点开展专项法治宣传,向来往群众发放《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亮点解读》宣传手册,讲解《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群众较为关心的内容,引导群众知文明、讲文明,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约束不文明行为,营造办文明事、做文明人的“创文创卫”浓厚氛围。

三是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一是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普法工作者深入学校、农村、社区、商场等场所,通过开展法治讲座、法治宣传活动、法律咨询等形式,向群众宣传、讲解条例内容,呼吁大家从身边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提升自身素养,共创文明津南;二是充分发挥微博、微信、“法治津南”今日头条客户端、电子显示屏等新媒体在法治宣传中的作用,定期推送、播放条例内容、宣传标语、活动开展情况等,全方位、全覆盖的进行宣传,为津南区开展“创文创卫”工作营造了声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