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的一天,河南郑州的杨某在小区电梯内劝阻一位老人吸烟时,双方发生争论,随后老人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去世。

从劝阻吸烟案看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与公共利益保护

【调查与处理】

老人家属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调查认为该案不属于刑事案件,建议双方协商解决,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协议。事后,老人家属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共计40余万元。2017年9月,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杨某没有过错,但根据损害发生的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老人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并向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一)该案能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一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在受害人之损害由多个原因造成时,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为损害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或必然原因,若行为人的行为为受害人损害后果之次要原因、间接原因或偶然原因,则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二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否则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而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具体到本案,根据二审法院审理查明:1.在劝阻老人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双方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老人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杨某的劝阻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2.老人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老人吸烟行为与老人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的劝阻行为本身不会造成老人死亡的结果;3.杨某此前不认识老人,也不知道老人有心脏病史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其劝阻老人吸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不存在加害老人的故意,而且杨某在得知老人突发心脏疾病后,及时发挥专业技能对老人积极施救,杨某对老人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杨某在该案中不存在过错,其劝烟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显然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一审法院认为,老人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老人猝死,这个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判定杨某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实是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因此又以《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以公平原则为由,酌定杨某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既认为杨某的行为与老人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又判决要求杨某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这样的判决结果显然是混淆了先后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与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前提相悖。

(二)二审能否以公共利益保护为由直接改判

一审判决后,老人的家属提起了上诉,杨某并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结果出来后,部分法律工作者就本案的程序问题提出质疑,认为二审直接改判有违“禁止上诉不利变更”原则和当事人的处分原则,二审法院在本案中的职权主义倾向明显,不利于保持法院中立被动的司法形象。

事实上,相较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6条明确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民法领域的“禁止上诉不利变更”原则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这一原则是否有在我国确立的必要也是值得商榷的。刑事诉讼法之所以确立上诉不加刑,是因为刑事诉讼中作为控诉双方的国家和被告人地位强弱悬殊,在此种背景下,要想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保障被告人自由地行使上诉权,必须免除被告人上诉的后顾之忧。而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自由地行使上诉权,建立禁止上诉不利变更原则的意义已经大打折扣。从“有法可依”和我国的法律基础角度看,主要存在于少数域外国家民事诉讼法理念的“禁止上诉不利变更原则”本就不应该在现实的审判实践中“拿来就用”。

鉴于作为原审被告的杨某并未提起上诉,不少法律人士预测二审判决很可能“维持原判”或“发回重审”,或者“先维持原判,再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并加以改判”。但稍作推敲,就会发现这几种结果表面上实现了程序正义,事实上却将该案推向了另一个极端。如果二审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仍维持原判,而不及时加以纠正,不免自相矛盾。同样地,该案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和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两类“发回重审”的范畴,直接发回重审亦于法无据。而“先维持原判,再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并加以改判”,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更大的精神负担和时间成本,也必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直接改判并无不妥。

【典型意义】

诚如郑州中院负责人所言,“每一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

南京“彭宇案”引发的关于“扶不扶”的负面影响依然存在,如果劝烟案在审理查明事实并不存在构成侵权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还判令当事人为自己出于维护公共利益之目的而实施的正当行为作出补偿的话,将极大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让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民众感到“寒心”,更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劝烟案引发了强烈的舆论关注和社会讨论,一审判决既否认杨某的劝阻行为与老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又以公平原则为由判令杨某补偿1.5万元给老人家属,不免有为了安抚老人家属的情绪而牺牲立法本意的“和稀泥”之嫌,而二审认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并直接改判,则既维护了实体正义,也彰显了我国民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宗旨,起到了良好的价值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