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从孙某受伤致残案看未成年人保护

孙某荣和邹某、孙某、刘某鑫系平昌县板庙小学六年级学生,寄宿该校并同住一宿舍。2016年6月17日晚9点多钟学校熄灯后,孙某荣、邹某、孙某没有按时入睡。嬉闹期间,孙某荣解下自已的皮带将刘某鑫的双手绑在床头,同时,孙某荣叫孙某、邹某用孙某的皮带将刘某鑫的双脚绑住,刘某鑫警告三人后,三人将刘某鑫解开。邹某外出上厕所回来看见孙某荣吊在床头上,生活老师随即赶到现场将孙某荣送到平昌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孙某荣之伤为缺血缺氧性脑病、继发性癫痫。2017年3月28日,经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荣之伤构成一个二级伤和一个三级伤。

【调查与处理】

孙某荣受伤后,家长与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监护人多次协商,但就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1月10日,孙某荣父母来到平昌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鉴于案件的复杂等特殊情况,法律援助中心为孙某荣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随即指派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文林承办此案。最后法院判决:校方承担本次事故的百分之八十的责任,其余三被告和原告各承担本次事故百分之五的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几被告共计赔偿原告孙某荣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832429.90元。

【法律分析】

本案办理的关键是:一是导致孙某荣受伤致残的原因;二是哪些责任主体该承担赔偿责任;三是赔偿数额的计算。

第一,校方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校方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未成年人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依照上述规定,校方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原告孙某荣、被告孙某、邹某、刘某鑫在学校熄灯就寝后,一直聊天并相互嬉闹,直到深夜12时左右,因解不开孙某荣颈部的皮带而向其他寝室的学生求助,在长达近三个小时的时间里,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这一异常现象,校方未充分履行对在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校方存在重大过错,应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校方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二,被告孙某、邹某、刘某鑫的监护人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受伤时间发生在深夜,但是三被告均证实了以下事实:即当晚熄灯就寝后,原告及三被告四人一直在相互嬉闹,原告受伤与四人相互嬉闹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因此三被告的法定监护人对原告受伤这一危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次要责任。

第三,原告所列的赔偿项目和数额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法庭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外,孙某荣仅仅是六年级的一名小学生,成为二级伤残的一个重度残疾人,这个残酷的事实将伴随他的一生。孙某荣正值年少之际,对未来怀着美好的憧憬,现却成为重度残疾人,这对他及其家人的打击无疑是毁灭性的。孙某荣系独生儿子,因为这次伤害,全家亲人感到非常痛苦和不安。因此,律师建议法庭应充分考虑此次事故对未成年孙某荣及其家人在生理和心灵上造成的创伤以及他们今后生活的影响,支持孙某荣的诉讼请求;也希望校方及其他未成年监护人能够正确处理此次事故,消除不良影响。

【典型意义】

近年来,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有发生,且呈上升趋势,而中小学学生绝大多数为未成年人,由此引发的未成年人起诉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在逐年增多。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该案典型意义在于:

1.正确认识学生和学校的关系。进一步增强学生及其家长的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学校的责任感,尽量避免和减少学生人身损害。

2.明确学校、学生、家长的法律责任。在一段时间内,学校和家长对学生和学校的关系都没有恰当地正确地认识,也没有正确处理好学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尤其是在一些地方在审理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中相对扩大了学校的责任,因而造成了一些不良倾向,值得认真解决。

3.努力探索化解风险的正确道路和途径。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事故,从情感上谁都不愿意发生,但又不可能完全避免。尤其是一旦出现,常发生巨额的费用,无论是学校还是学生家长都很难承担。特别是在造成严重的残疾而失去工作能力时,将生活无着。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家长之所以坚持让学校承担责任,就是认为学校是单位,单位总比个人有实力。总结外国和外地的许多成功的经验,加强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险制度建设无疑是十分有效的途径。提倡学校按学生人数投入一定的保险,并在现有基础上提升最高赔付额,一旦发生在校学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时可以由保险机构化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