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通州区开展“公共法律服务拥军伴你行”主题宣传活动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卫戍区政治部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动军人军属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深入开展,依法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通州区司法局、各司法所组织开展“公共法律服务拥军伴你行”系列宣传活动。

一是丰富形式,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活动中,通过悬挂横幅、播放电子标语、以案释法、发放材料、解答咨询等多种方式,向军人军属普及法律援助等知识。据统计,共举办活动6场次,发放宣传材料、宣传品2400余份,解答咨询120余人;二是多措并举,实现法律服务常态化。通州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各镇街公共法律服务站均开通了军人军属绿色通道,部分司法所实现“N对1”线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实时咨询,为军人提供优先、优质的法律服务。

【重点宣传内容】

(一)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的经济困难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发〔2014〕37号《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经济困难条件应适当放宽。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军人条件执行。

(二)一般法律援助范围是什么?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发〔2014〕37号《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对符合经济困难条件或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军人军属,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事项范围的基础上,申请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应给予法律援助: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四)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办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发〔2014〕37号《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应优先受理,并简化受理审查程序;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机制,对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相关地法律援助机构应积极给予协助,努力降低办案成本。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向军队相关部门和军人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反馈信息,取得支持配合。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靶向治疗、效果显著。深入各驻区部队开展“公共法律服务拥军伴你行”主题宣传活动,以法律援助为重点宣传内容,面对面向军人军属详细讲解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事项范围、办理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等,还与官兵进行问答互动,切实解决了他们的法律问题。

二是队伍专业、深度普法。由律师、司法助理员、专职人民调解员组成专业队伍,为军人军属提供近距离的法律服务,重点围绕官兵们关心的婚姻家庭、财产继承、民间借贷、赡养、公证等问题,从专业角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讲解,受到官兵好评。

三是线上线下、广泛覆盖。为壮大宣传活动声势,促进军民和谐共建,我们还充分利用辖区电子屏播放主题宣传标语,通过法治通州普法公众号及各所自有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形成拥军、爱军、军民关系大融合的和谐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