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期间,卢某某假称可以用走关系的方式帮助他人子女在大学专业调专业、办理升学、贷款及北京户口为由,骗取被害人金某、王某、代某、孙某、李某、董某共计人民币二百零五万元,在案发前返还被害人四十五万元,仍有一百六十万元未能返还被害人。
【调查与处理】
2015年11月17 日大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卢某某犯诈骗罪,向大庆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12月28日大庆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责令卢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一百六十万元整。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6年2月2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旨在保护公民对财产的占有。依法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行为人卢某某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故意,并实施了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一,卢某某实施了虚构事实的欺骗行为。诈骗行为从形式上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本案中卢某某的行为属于第一类。诈骗罪从实质上来说是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行为人卢某某假称用走关系的潜规则方式,为金某、王某、代某、孙某和孙某等受害人办理其要求事项的事实:在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期间,他欺骗金某能为其女儿在北京化工大学转专业;欺骗王某能够为其儿子办理北京户口;欺骗代某能够给其朋友办理无息贷款;欺骗孙某能够为其女儿办理本科院校;欺骗孙某能让其女儿不经过高考直接进入中国政法大学就读统招本科专业。卢某某的上述欺骗行为使受害者误以为只要花钱就能实现以上目的,并分别向卢某某支付了相关钱款。
第二,卢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卢某某以能帮金某的女儿在北京化工大学转专业为由,从金某处骗得二十五万元;以能够帮王某儿子办理北京户口为由,骗取二十五万元;以能够给代某的朋友办理无息贷款为由,骗取四十万元;以能够给孙某的女儿办理本科院校为由,骗取十五万元;以能让学生不经过高考直接进入中国政法大学就读统招本科专业为由,骗取孙某一百万元。以上诈骗金额总计二百零五万元整,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远远超出了“数额较大”的金额起点。
第三,卢某某有实施欺骗行为的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案中,经调查卢某某本人为无业人员,没有完成他所承诺事项的能力,但他还依旧骗取受害人钱款,确是直接故意。而且在骗得款项后,卢某某仅返还了四十五万元,仍有一百六十万元没有返还给被害人,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显而易见。
第四,行为人卢某某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无责任阻却事由。《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行为人卢某某为成年人,且无精神方面疾病,直至案件发生时一直属于完全责任能力人。卢某某作为一个完全责任能力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即有违法认识的可能性。另外,行为人卢某某有实施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在以劳动为传统美德的我国,任何人都不应该不劳而获,更不能以违法犯罪的方式骗取他人财产,且卢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以求生计,故其具有期待可能性。综上,卢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不存在责任阻却事由,因此他应当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行为人卢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卢某某共骗取财物达二百零五万元,远远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底线,应当按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定刑量刑,但由于卢某某能在案发前及时返还四十五万元,表明其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罚。因此,法院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罚金的判决是非常恰当的。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受害人都是为了达到一些自身通过正常渠道无法实现的事情才上当的,大家往往忽略身边认识人或熟人诈骗的可能性。现在中国正处于建设全面法治化的社会进程中,意味着公正、公平才是社会的主旋律。依法办事应当成为人们的日常生活状态,办理无息贷款、北京户口等类似事件,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如想达成相关目的,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自身的条件按照法律程序实现其正当目的,若当事人追求的是法律法规不允许做的事情,当事人就不应当心存侥幸心理,自以为可以通过熟人走潜规则达到目的,在法治社会不断健全的今天,花钱办事已经是一条走不通的绝路。有时自以为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其实反而是被别人钻了自己的空子。本案中的被害人原本可以杜绝上当受骗,正是出于自己私心作祟,才让卢某某投其所好,编造他有能力为受害人完成梦想的事实,实现了诈骗钱财的目的。不贪图利益,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自己才是防范诈骗犯罪的根本。